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国发[2001]33号和湘政发[200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切实理顺政府与社会、市场和企业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政府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对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中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审批责任追究制得到严格执行。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审批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直接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设定行政审批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1、对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符合法定权限与程序制定的行政规章的明确规定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保留。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符合法定权限与程序制定的行政规章虽作出原则性的管理规定,但 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设定的行政审批,原则上予以取消;国务院各部门、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以一般文件的形式设定的行政审批,市委、市政府设定的行政审批,原则上予以取消;

  3、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市政府各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根据领导同志的讲话、批示、指示等设定的行政审批,必须予以取消。

  (二)合理原则。设定行政审批,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去解决;即使市场机制、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也要首先考虑通过除审批以外的其他监管措施来解决。特别是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事项,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对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易于产生不廉洁行为的行政审批,要坚决予以取消。

  (三)效能原则。要合理划分和调整上下级政府间、本级政府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审批事项较多的部门,特别是一些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群众的部门,要建立窗口式统一接办制度和集中办公大厅;审批业务涉及部门内部几个科室的,要规范内部业务流程,实行“一站式”办公制度;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要采取向一个部门申报,并由其主审,其他部门参与办理的办法。凡是既可以由市政府及其部门审批,也可由区县(市)政府及其部门审批的事项,原则下放审批权。要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了审批时限的,不得超时限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要根据实际,明确规定审批时限。

  (四)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的同时,规定其相应的责任。对每一审批事项,必须明确规定审批人员的审批责任,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重大审批事项必须建立集体会审制度,杜绝个人越权审批。与此同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对被许可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审批机关主管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原则。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行政审批的依据、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限等,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者查询;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程序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充分发挥审批部门内部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02 年3月至4月):全面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并提出处理意见。市政府各局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省政府垂直管理的地税、工商、药监、技术监督等部门、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本部门、单位 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其中,省政府垂直管理的部门主要是清理依据市委、市政府及本单位文件所设定的审批项目。对清理出来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制定的表格,一项一表予以登记,并在集体研究基础上,提出保留、下放、取消的具体意见,在4月30日前报市审改办。

  第二阶段(2002 年5月至6月):由市审改办对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提出的行政审批项目处理意见逐项进行审核 ,并负责与各部门(单位)协商后,将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阶段(2002年7月):由市审改办按照领导小组审定的处理意见,编制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四阶段(2002年8月):制定监督制约措施。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制定监督制约的具体措施。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制定后续监管措施,避免管理脱节。各部门(单位)制定的这些制度和措施,要予以公布,并报市审改办备案。

  第五阶段(2002年9月):由市审改办组织检查组,对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开展情况、处理决定、规范或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改革的实际效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召开总结会议,通报情况。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但对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以及公布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决定工作,必须在2002年9月底前结束。各区县(市)的行政审批项目处理意见的研究、审核、确定等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县(市)负责。市审改办要加强指导。各区县(市)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必须报市审改办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一把手要亲自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抓。

  (二)注重改革质量。这次改革一定要取得实效,决不能搞形式、走过场。审批项目的清理要全面、彻底,不得遗漏和隐瞒。对该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坚决取消并建立有效的后续监管制度;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形成规范的运作机制。要努力改进审批方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使行政审批更加制度化 、规范化、合理化。

  (三)要注意搞好协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在审批项目处理工作中,要注意与上级政府部门、下级政府部门以及本级政府其他部门的有关工作相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取消的审批项目,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取消;市政府各部门已明确取消的,各区县(市)必须取消;市政府各部门下放给区县(市)审批的,要搞好工作衔接,制定监督制约措施;对上级政府各部门设定的不切实际的审批项目,要积极提出取消或其他处理意见、建议。与此同时,行 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与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措施的工作结合起来,与机构改革结合起来,与政务公开结合起来,与收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做到相互协调配套,实现整体推进。

  (四)要加强检查督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国务院和省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与要求上来 ,切实增强大局观念、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对改革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以种种理由拖延改革,抵制改革,或明改暗不改,瞒报和有意漏报审批项目、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大力支持下级机关的改革,既不得对下乱加干涉,也不得代为求情说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