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撤销长寿县设立长寿区的批复》(国函[2001]171号文)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长寿县设立长寿区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委函[2002]22号文),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设立重庆市长寿区人民代表大会。

  二、重庆市长寿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与原长寿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连续计算;原长寿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转为重庆市长寿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至届满。

  三、重庆市长寿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长寿区人大代表名额维持原长寿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原长寿县人大代表名额不变。

  四、长寿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职能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