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关于辽宁省债转股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辽宁省债转股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若干意见

    为保证我省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顺利实施国家债转股政策,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精神,现就企业债转股中的土地资产处置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属于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并具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资格的债转股企业(或企业隶属单位),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企业或隶属单位可凭授权书,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者租赁的方式配置土地。

  二、对不具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资格,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国家重点联系企业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支柱产业(行业)中的骨干企业及承担国家、省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债转股企业(上述企业由省经贸委负责认定),所涉及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三、对不具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资格、属于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军工债转股企业,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但在债转股中企业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进入股本的,应采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进行处置。

  四、已注册的债转股新公司如需将土地资产进入企业资产的,要补办土地资产处置手续。

  五、企业债转股中涉及的土地资产,必须坚持先评估后处置的程序。企业或企业隶属单位可自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对其现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显化土地价值。在评估的基础上,由企业或企业隶属单位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企业现使用土地的状况、拟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及理由等),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六、采取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企业,其应缴纳的土地收益,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批准,可转为企业补充国有资本金。

  经省政府批准以作价入股和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债转股企业,各市不再收取国有土地使用费等土地收益。

  企业债转股后组建上市公司、改变土地用途或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七、债转股企业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企业财务管理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政府持有,委托债转股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或债转股企业经营。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债转股企业土地资产的经营管理状况实施监督。

  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处置债转股企业土地资产过程中,要简化工作程序,加快审批速度,为债转股企业搞好服务。

  九、债转股企业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手续中遇到问题时,由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共同研究解决。

  十、本意见仅适用于实施债转股政策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按国家新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