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晋地税税二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三月五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2001年11月15日 晋地税税二发[2002]8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