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按规定程序报批公文问题,省政府已三令五申。1999年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规范公文送审程序办法》,2001年又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了《关于送报文件简报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49号)。但是,对于这些规定和要求,省政府一些部门并未完全按照执行,时至目前违反规定程序报送公文的问题仍很突出。有的部门将主送省政府的公文,既送省政府办公厅,又同时报给省政府领导个人,有的还同时报给几位领导,造成文件重复报送,交叉批示,既增加了省政府领导的工作量,又给省政府工作造成混乱。比如最近省政府的一个部门,就有3份公文既报送了省政府办公厅,又同时报送了省政府有关领导,结果造成批办的意见不一致。有的部门不按行文规则办事。本来应是主送省委或省政府的公文,却同时主送省委、省政府两家,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都不便于处理,以致影响了公文处理的时效。有的部门为规避审核程序走“捷径”,将主送省政府的公文,绕开省政府办公厅,直接送给省政府领导个人审批,造成公文“倒流”和“体外循环”。

  上述这些问题,虽已多次反复强调,但仍是屡禁不止,已经引起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责成省政府办公厅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维护省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省政府各部门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公文报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这是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应尽的职责,也是转变工作作风和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标志。要加强对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责成本部门办公室切实履行好对公文处理归口管理的职责,严把公文审核和报批关,确保本部门不再发生违反规定程序报送公文的问题。

  二、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各部门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就不要向上级机关行文;凡属贯彻国务院各部门的文件精神,一般应由省属对口部门自行下发文件;各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中须经省政府同意的事项,经省政府同意后,可在部门发文中注明“经省政府同意”字样;各部门请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 文,一般应先报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再报省政府审批;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的发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一律先由主办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会签,未经有关部门会签的,不得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之间要主动协商办事。

  三、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先报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呈报省政府领导审批。各部门不得将文件径送省政府领导审批,也不得多头乱送。凡未按规定程序呈报的公文,省政府领导秘书不予受理,省政府领导不予批示,退回原呈报部门按规定程序呈报。

  四、本通知下发后,省政府办公厅将依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公文的情况予以考察,并对不按规定程序报送公文及其他有关公文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