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包括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学艺术、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等方面的经营性领域。为充分发挥湖湘文化资源、文化人才和现有产业优势,促进湖南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不断深化对发展文化产业战略意义的认识,切实把文化产业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之中。

  (二)要按照全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编制完善重要行业、重点地区和文化产业基地发展详细规划,形成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划体系。

  (三)将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机结合。文化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新建或改扩建的城市小区、街道、广场及公园等都要增加文化项目,丰富文化内涵,提高文化品位,配套安排必要的文化、体育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二、创新文化产业发展体制

  (一)鼓励国有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改制。有条件的国有文化、体育事业单位都要走产业发展的道路,加快企业化改制步伐。改制后继续以文化产业为主业的,其国有资产、土地、债务的处置和人员安置等参照事业单位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由事业向产业转轨的文化机构,在5年内继续享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1]12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

  (二)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产业单位跨行业、跨地区经营,以资产为纽带,整合优势资源,组建大型文化产业集团。凡出资者自愿加入集团公司,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有利于全省经济发展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集团组建后,继续享受国家和省对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业原有的支持政策,同时享受国家和省支持企业集团发展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社会各界发展文化产业。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多种形式创办国家政策许可的各种文化体育企业,收购、兼并文化体育单位,发展城乡文化产业,对其在规划建设、土地使用、税费政策、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文化单位同等对待。建立公益性文化产品、服务招投标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平等参与文化产业竞争。

  三、实施文化产业发展鼓励政策

  (一)建立多元化的文化产业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文化产业单位充分运用市场运作方式,多方筹措发展资金。允许文化产业单位以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国有资本金投入经营。允许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单位发行企业债券。积极组建一批文化体育股份公司,创造条件上市融资。精心组织好体育彩票的发行,拓宽彩票筹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发展前景好的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拓展适合文化产业机构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保险服务。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区域文化体育发展基金和各类文化体育投资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吸引国外、境外资本投入文化产业项目、兴办中外合资文化企业。中外合资、合作文化项目、企业均享受“国民待遇”。国家和省已出台的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要认真执行,确保落实。各级政府要逐年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

  (二)实行税收扶持政策。鼓励企业赞助艺术表演团体、运动队和文化艺术表演、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纳税单位通过体育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对公益性体育设施、农村文化体育项目和体育活动等的捐赠,属于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范围内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广告费,允许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三)实行土地扶持政策。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批准使用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国有文化产业单位在其原用地范围内自行提高土地利用率。允许国有文化产业单位依法运用级差地租。采取土地置换方式筹措建设资金,用于文化、体育场馆改造建设。

  (四)突出扶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对省人民政府确定为省级重点文化工程的项目,实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0]12号有关土地配置和土地出让政策。重点文化工程建设应交的各项税费比照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政策予以减免。各级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定项目经费,金融部门增加信贷投入。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在立项、报建、用地手续及配套建设、服务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依法保护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

  (五)实行与工商企业同价政策。对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六)鼓励支持文化产业单位加大技术研究开发力度。文化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纳入全省科技攻关计划。文化产业单位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记入管理费用,作税前扣除。文化产业工业单位研究开发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等单位提供的文化产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其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收入,免征所得税。

  (七)鼓励支持文化产业单位拓展境外市场。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加强与世界知名媒体集团的合作,开发有特色的健康文化娱乐项目,举办有关活动,支持我省与境外媒体合拍电影、合办广播电视频道、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支持我省广播电视播出节目在境外落地,支持我省图书、音像制品、电影、戏剧、杂技、文化体育用品等进入国际市场,在税收、外汇管理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建立文化产业人才激励机制

  (一)加快创新用人机制。实行以全员合同聘用制为主的用人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实行人事代理制,逐步推行艺术工作者的自主择职。积极实行关系不转、户口不迁、双向选择、能进能出的人才流动新机制,加大引智力度,广泛吸引国内外知名艺术家、经纪人、企业家来湘创业。对优秀和有特长的文化人才,在住房、职称评定,家属安置、小孩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改革分配制度。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文化人才实行重奖;允许有特殊才能的文艺人才和管理人才以其拥有的文化品牌、创作成果和科研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占有文化企业的股份,参与收益分配。积极探索在国有文化产业单位中实行年薪制。

  (三)着力培养文化产业人才队伍。鼓励文化产业单位与高校联合,发展与文化产业相关的高等教育,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重点培养一批熟悉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业务并掌握有关国际规则的人才,以及文化经纪人、主持人、艺术家和会展策划等专门人才。强化在职教育和岗位培训,努力提高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五、加强文化产业的领导和行业管理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发展文化产业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等部门和文化团体,要努力推动所属文化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增强文化产业单位的自我发展能力。职能部门由计划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根据各自的产业组织专门班子抓好具体工作,为发展文化产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切实加强文化行业管理。鼓励文化产业单位依法发起成立各类文化行业协会,逐步建立健全行业准入、退出机制,促进文化产业单位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维护文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始终坚持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全面提高文化产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倡导健康向上的文化消费。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都要明码标价,坚决惩处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三)强化文化市场监管。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法规体系,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开展文化市场联合执法,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坚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加强文化行业准入的资格审查,对文化产业经营单位实行规范的审批制度和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各类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和演出、娱乐服务场所的监督管理,确保文化导向正确。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集中打击盗版侵权、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物,严厉打击盗窃、走私、损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引导文化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四)重视文化资源保护。对各类文物保护单位(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进行规划保护控制,抢救和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具备条件的要积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建立有偿回报机制,对具备条件的文物和文化设施进行保护性开发,形成一批特色文化旅游产品,所得的门票收入由文物和文化设施所在单位掌握,用于文化资源保护、整理修缮和配套设施的完善。对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严格的规划管理。要明确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和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严格文物保护和建设控制的措施,对市区的土地利用和城市的建筑物高度和外形作出相关规定,以保护城市原有的历史文化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