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扶持和培育我市发展前景好、市场潜力大、关联性强,并在行业中有一定竞争实力的成长型工业企业,提升全市工业经济的竞争力与扩张力,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加强技术开发,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鼓励方向的成长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项目计划,优先推荐争取列入国家和省计划,并给予相应政策和资金扶持。

  2、对成长型企业符合国家政策投向的新投产项目,其试产、达产和正常生产运行中所需进出口的重要工业品及原辅材料配额,在上报申请和二次分配中给予重点倾斜。

  3、对符合有关节能、资源综合利用以及环保产业发展政策的成长型企业,在资金补助、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安排和照顾。

  4、组建多元投资主体企业时,具有创造能力的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有转化潜能的智力成果(专利发明、技术成果)等要素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作价入股的,可占注册资本的35%。

  5、成长型企业报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在《两则》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视企业承受能力可缩短折旧年限30%,新增的折旧基金要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其中生产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的企事业单位购置的软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缩至两年。

  6、成长型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7、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从2002年起,市对原安排的新产品开发基金、产学研基金、技改贴息、技改前期费用以及结构调整资金中调剂部分进行捆绑使用,主要用于扶持成长型企业重点技改和技术创新项目。

  二、强化市场拓展,提高成长型企业的营销能力

  8、推进成长型企业名牌战略的实施,引导社会资金、存量资产等生产要素向名牌产品转移、聚集,成长型企业质量好、信誉优、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显著的产品优先推荐申报省名牌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保护成长型企业的品牌产品。

  9、鼓励成长型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依靠自身人才、技术、管理、品牌等优势,跨国家、跨地区、跨行业进行重组联合,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地产品的市场份占有率。

  10、扶持成长型企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充分运用计算机和现代网络技术,建立成长型企业信息网站,为成长型企业实现资源共享、开展电子商务、实行虚拟经营创造条件。

  三、加强生产要素的综合平衡,资源配置向成长型企业倾斜

  11、对成长型企业,在能源、原辅材料、资金等公共生产要素调配和企业的原辅材料、产成品运输等外部环境方面给予重点调度,并优先安排丰水期电量、优惠电量补助和生产调度资金等。

  四、做大扶强、培育上市资源

  12、以成长型企业为龙头,加强政策引导和运行协调,按照合理分工协作、优化资源配置原则,促进关联企业和上下游产品配套协作,做大做强成长型企业,培育上市资源。

  五、完善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

  13、扶持壮大现有各级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探索“互保团”等其他形式的担保方式。同时,由国投公司牵头,采取国资部门出资部分、成长型企业和其他企业以自愿为原则出资入股的方式,组建成立市级担保公司,按照市场化运作,重点解决成长型企业“担保难”问题。

  14、对部分有条件的成长型企业允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商业银行对授信额度内的商业承兑汇票积极给予贴现,人民银行优先安排再贴现。对成长型企业的买方、卖方信贷和较大规模的配套协作企业间的票据贴现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支持。

  15、对符合条件的成长型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信用贷款,解决平时流动资金周转头寸不足。

  六、创造条件,为成长型企业引进、开发和培训人才

  16、将成长型企业在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所需引进国外智力人才项目作为我市工业引智的重点,争取列入省、国家级国外专家局的引智计划预算;配合省有关部门组织金融知识、金融工具应用、上市辅导等专题知识培训,帮助成长型企业开发和培训人才。

  七、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17、加强对成长型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领导,对成长型企业在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不分隶属关系均可直接报市工业改革领导小组进行协调;日常生产经营由市经贸委直接协调。

  18、规范对成长型企业的收费。收费单位向成长型企业收费时,须出示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填写《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填写的,成长型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可向物价部门举报。

  19、对条件成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成长型企业的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切实做到权、责、利相统一,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

  20、对市级管理的新增长点项目可享受以上相关的优惠政策。

  21、成长型企业由市经贸委认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以上意见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