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市政府《两通知》关于征收管理分工的规定,并经请示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两通知》规定:凡无锡市区(含六个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街道、居委所属企业,不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地在锡所办企业的在职职工(含外来工,不含下岗人员)及“三资”

  企业中的中方人员和外来工,都必须按规定缴纳以资代劳金,并由无锡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除市政府另有文件明确外,职工应缴的以资代劳金一律不予减免。

  二、征收期限和标准

  1、征收期限:以资代劳金的征收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到20 00年12月底止。

  2、征收标准:

  (1)根据市政府办公室锡政办通(1998)52号补充通知的规定:市各金融单位(含非银行金融单位)、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应承担5个清淤义务工的以资代劳金100元。

  (2)其余列入征收范围和对象的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应承担1个清淤义务工的以资代劳金20元。

  以资代劳金于每年3月底前实行一次性征收(1998年有些特殊情况,可从7月1日开始征收,于8月底前结束)。

  三、征收方法和解缴渠道

  1、按照我局负责征收的范围、对象和标准,并依据企业单位上年末上述职工在册人数,可由各分局、新区财税局按照现行税收征管分工,各自委托辖管企业财务部门在职工工资中集中统一代扣代缴。

  2、各企业单位在向主管地税分局、新区财税局办理以资代劳金代扣代缴申报缴纳手续时,应据实填报由市地税局统一印制的《地方各税(基金、费)缴纳申报表》,经征收分局核实无误后,开具《无锡市基金(费)通用缴款书》。

  3、解缴渠道。各分局、新区财税局征收的以资代劳金应统一解入浦东发展银行无锡市支行,帐号:960-4291002459.四、征收工作的要求

  1、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河道清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分局分管领导要按市委、市政府要求亲自部署和抓好这项工作;税政征管部门应充分利用税法通报会、大厅显视屏等多种形式抓好对外宣传,同时应认真抓好委托代扣代缴手续的落实;各征收科(所)应视同税收一样,负责抓好以资代劳金的征收工作。

  2、严格把握,认真操作。这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矛盾较多,因此,既要按规定认真操作,又要随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遇到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报告,严禁乱开口子乱表态。

  3、9月15日前将征收工作小结材料报市局税政三处。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