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单位:

今年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省政协八届五次会议期间,代表、委员们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省委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就西部大开发战略,“十五”计划的实施,继续推进云南的建设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了1178件建议、提案。这些建议和提案交由政府部门办理的1104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398件,政协提案706件),占建议、提案总数的93.7。

省政府要求各承办单位要从人民政府为人民、甘当人民公仆的高度深刻认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性,扎扎实实地解决好代表和委员关心、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为切实做好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确保办理质量的不断提高,特作如下通知。

一、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办理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作为本单位近期内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并分工一位领导具体负责,落实好承办机构和人员,认真负责地切实把好每一件建议、提案作为既是讲政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更加自觉地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具体要求,又是认真采纳建议、提案中的真知灼见,广泛集中民智,密切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把政府中心工作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机结合,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贯彻依法治省方略的重要途径。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以极端负责的精神,按照规定的时限,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增强办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按质、按量、按时办好每一件建议、提案。

二、进一步完善各项办理工作制度

坚持和完善各项办理制度,规范办理工作程序,是做好办理工作的重要保证。在办理工作中要认真执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建立领导责任制,层层把关,确保落实;要坚持四个制度(即督查落实、联合检查、征询反馈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大跟踪落实工作的督查力度,对列为跟踪落实的建议、提案,要明确责任人,以确保问题的最终解决。省政府办公厅将按责任制进行适时检查。对落实不力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拓宽同代表、委员的联系渠道

近年来,省政府各部门在转变作风,深入实际,加强同代表、委员的联系和沟通,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采取了与代表、委员书信、电话、走出去、请进来;召开代表、委员座谈会等一系列措施,在办理工作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深受代表、委员欢迎。各部门、各单位在承办建议、提案过程中要结合实际工作,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不断拓宽同代表、委员联系和交流的渠道,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办理工作的透明度,使办理工作在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通过多方途径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做到先协商后答复,不断提高满意率。能进行面商的一律要进行面商。没有面商条件的,要千方百计与代表、委员取得联系,做到办理前主动征询,办理后注重跟踪反馈。此外,要加强对建议、提案的调研工作,真正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突出重点,不断提高办理质量

各部门、各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求真务实,办实事。正确处理好办结率和满意率的关系,注重在提高办理质量上下功夫。组织力量办好重要建议和重点提案,承办单位领导要亲自抓,并将办理情况适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各部门、各单位要对代表、委员们多年反复提出而未能得到解决的建议、提案重点进行梳理和研究,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能办到的要抓紧办,一时难以办到的,要说明情况,取得代表、委员的理解。对属于前瞻性、政策性的建议、提案,主要领导要结合工作,认真、细致、深入地研究,并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中加以认真吸纳。省政府要求在办理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加强配合协调,不推诿,不塞责,要相互支持,力争解决问题。经协调后仍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省政府分管领导,确保问题的解决。

五、加强跟踪督办,抓好续办、续复工作

督查是抓落实的手段之一,要坚持经常化、制度化,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督办网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领导亲自督办的次数和力度。对于重点、疑难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要提出督办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将抓好日常的督办工作,定期对办理工作进行检查。

对于列入计划解决和部分解决以及因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建议、提案,代表和委员都十分关注这两类建议、提案的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力量,对1998年至2002年中办理的此类建议、提案进行认真梳理,对重要建议、重点提案有选择地进行重点办理,并进行答复。能解决的认真给予解决,进一步做好续办、续复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省政府将于今年年底表彰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个人。

附件:

云南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和政协云南省八届五次会议政协提案反映的主要问题(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