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方案

(自治区农业厅 二00二年二月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桂政发[2002]14号)精神,加快发展一批规模较大、实力雄厚、竞争能力和带动能力强的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以推动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所有申报企业都应具备的条件。

  1.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营2年以上(含2年)。

  2.企业农林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企业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不欠税款、工资、社会保险金和折旧,不亏损;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至少是A级,不欠银行贷款利息。

  5.已开展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地市和区直有关单位,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地市或区直重点龙头企业。

  (二)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还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通过与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定单农业、确定保护价或浮动价、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的权利义务,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300个以上农户,农户在企业带动下年纯收入持续稳定增加。

  2.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其他合作方式从农户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企业所需原料量或所销货物量的70以上。

  3.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农林产品及其加工品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4.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三)农产品专业市场还应具备的条件。

  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

  二、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和审批

  区直单位直属企业向区直有关单位的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提交申报表,由区直有关单位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汇总、初审,其他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区)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提交申报表,由地、市、县(区)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逐级进行汇总、初审、上报;地市和区直有关单位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所有申报表和推荐意见送自治区农业厅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自治区农业厅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初选意见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的企业需补交以下材料:资产和效益情况(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资信情况(开户银行出具)、带动能力和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情况说明(县以上农经部门出具)、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提供)。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重点龙头企业候选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颁发“广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牌匾、证书,并在媒体上公布。

  重点龙头企业每年认定一次。

  三、对重点龙头企业的动态监测

  (一)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每两年进行一次,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的第三个年份。监测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合格的,取消资格,收回牌匾、证书,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重点龙头企业要在监测年度将以下材料报送各地市或区直有关单位的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企业情况统计表(企业填报)、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资信证明(开户银行提供)、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说明(县以上农经部门开具)、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企业提供)等。各地市和区直有关单位的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核查,并将所有材料和核查结果报送自治区农业厅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自治区农业厅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地市和区直有关单位进行抽查,并提出监测报告。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监测报告进行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监测结果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被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除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桂政发[2002]14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世贸组织规划,通过适当方式专项用于扶持、奖励重点龙头企业,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将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制发。

  (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重点龙头企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金融机构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流动资金、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在符合贷款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原则上不上浮。

  (四)自治区将依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扶贫资金(包括扶贫贷款)投向的重点龙头企业优先列入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给予支持。具体由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五)重点龙头企业在其农业用地范围内用于水利设施、简易道路、农具房、化粪池、水池、肥料房、了望塔、工棚等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用地按临时用地进行管理。

  (六)具有较大生产规模、设备和检疫条件符合有关规定的重点龙头企业,给予定点屠宰经营权;重点龙头企业技术和设备条件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其与农民签订粮食生产加工合同,跨区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粮食的经营权。

  (七)支持、鼓励有关人员以合法技术、资金入股的方式参与重点龙头企业建设或到重点龙头企业工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到重点龙头企业工作的人员,其在原单位享受的待遇不变。

  (八)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子公司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的,可享受除企业所得税减免外的重点龙头企业优惠政策;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还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五、附则

  (一)重点龙头企业或申报企业,必须按要求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二)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送自治区农业厅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审核确认,由自治区农业厅农业产业化办公室通报给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本方案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