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组织和引导农民发展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担负着重要责任。重视和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应对“入世”挑战,积极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合起来,作为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成效。供销合作社要通过产权制度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基层社体制、社属企业机制和各级联社职能转换,使之在创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中焕发生机和活力,真正实现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宗旨。

  二、大力推进开放办社。开放办社是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努力实现体制创新,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资产、场地、信息、经营等优势,培育和发展各类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基地,积极参与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小城镇建设,努力提高农业的规模化和市场化程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努力盘活存量资产,引进科学技术,吸纳专业生产、加工、流通大户和优秀人才,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按照专业生产发展的要求,打破城乡、行业、地域和所有制界限,积极探索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实现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科学化布局,逐步形成新型的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新格局。

  基层供销合作社是直接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和实现为农服务宗旨的基本环节。要切实抓好基层社建设,结合小城镇建设规划,适当调整基层社建社规模,重新调整网点布局。通过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村级服务社、站等形式,扩大服务领域,夯实供销合作社基础。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坚持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与农民有机结合,主动吸收农民入社,鼓励农民和专业生产大户参股控股。要转变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农民社员可以参加理事会、监事会,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担任基层社领导,真正成为“民有、民管、民营、民享”的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县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加强对基层供销合作社开放办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依托本地的主导优势产业、传统产业、新兴产业和产品,重点扶持发展区域范围或跨县的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促进和龙头企业(产业集团)的强强联合,形成“龙头企业加专业合作社加基地或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格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

  省、市、县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履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研究制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规划,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发展,加快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步伐,真正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和各项为农服务工作,按照政府授权承担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的储备,适时调控市场;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发挥群体优势,促进城乡物资交流;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及其社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宽松环境,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减员增效,盘活存量资产,实行开放办社,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各级财政要在政策、资金上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龙头企业和产供销一体化经营。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把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要支持供销合作社重点龙头企业加大股份制改造力度,利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形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竞争实力。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培育重点龙头企业成为上市公司。鼓励供销合作社重点龙头企业开展对外合资、合作,积极开拓国外市场,扩大农产品出口。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拓展服务领域,开拓农村市场,对于供销合作社自办或联办的各级各类批发市场,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推行“封闭管理、统一收费、规范服务”的市场管理模式;严禁违反规定重复收费或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工商、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对供销合作社新建、扩建的批发市场和零售网点,要给予支持。

  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棉花、茶叶、烟花爆竹等经营上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净化农资市场,继续实行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切实加强对棉花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收购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计划调拨、定点生产、归口经营、国家定价”的边销茶政策,对非定点厂坚决实行“关、停、并、转”;严格执行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文件精神,省供销合作社要会同省公安厅研究具体措施,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各级政府要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的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人员经费要统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向企业收取管理费。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