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中央编办《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和湘政办明电??2002??68号文件要求,为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撤销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组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的前提下,冻结和审计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保证合法资产平稳移交,不合法的债权和债务不得移交。要将到期的债权和必须追回的资产全部追回,不能追回造成损失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禁止将违规运用的住房公积金,通过内部调帐方式调整到公有住房售房款、住宅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或购房补贴等其他住房资金帐户内。严禁通过补签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掩盖违规使用资金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对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以外的其他住房资金进行规范管理。

  三、严禁用假帐目、假原始凭证、假报表欺上瞒下,严禁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帐目、凭证和报表,严禁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资产清理、移交工作有关的资料和情况说明,严禁妨碍并购、调整工作的进行。

  四、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开立帐户,公款私存、公款私分,或设帐外帐和小金库,转移资金,直接或变相侵吞公有财产。

  五、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利用机构调整之机,擅自提高工资标准,突击滥发奖金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补贴,不得违规分配实物、报销各种费用和进行其他形式的公款消费。

  六、各县(市)要按规定冻结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人员编制,不得突击提拔干部。要切实做好人员安置,对符合条件的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择优留用,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

  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合查处。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