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1998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炭工业改革脱困、结构调整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对煤炭行业采取了关井压产、安全生产整顿治理等宏观调控措施,取缔了一大批非法生产、布局不合理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乡镇煤矿,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明显好转。2001年,全省煤炭行业实现了整体扭亏,煤炭销售价格出现了恢复性增长的良好势头。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我省煤炭开发战略北移和东部部分省份煤炭资源的逐渐枯竭,近一两年来,许多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煤炭生产企业纷纷前来我省洽谈合作开发或独资开发煤炭资源。但是,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部门和地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越权擅自审批煤炭建设项目,随意划拨煤炭资源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省煤炭资源开发的统一规划。为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管理,确保我省煤炭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发展和资源保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认识煤炭是不可再生的一次性能源,煤炭工业作为重要的基础产业,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69号令)和《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的重要意义。

  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要在全社会、全体公民中牢固树立煤炭资源国家所有的观念,做到依法探矿、依法采矿,坚决取缔非法探矿、采矿行为。要牢固树立“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煤炭资源”的意识,避免出现掠夺性开发、贻误子孙后代的严重后果。

  二、依法编制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

  全省各煤炭矿区生产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煤炭资源开发应当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开发的指导性文件,国内外经济组织、煤矿生产企业应在规划指导下依法从事煤炭资源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

  矿区总体规划由省计委组织省国土资源厅、煤炭局等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方式择优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大中型矿区(矿区总规模200万吨/年及以上)由省计委报国家计委审批;小型矿区(总规模在200万吨/年以下)由省计委审批。在未批准总体规划的矿区内不得开办煤矿,正在建设的煤矿项目必须停止建设,已建成投产但对矿区综合开发有较大影响的煤矿按布局不合理矿井予以关闭。

  三、从严审批煤矿建设项目

  所有煤炭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矿区总体规划,按照“高起点、大规模、新机制、抓转化”的思路规划和建设。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实行国家、省两级审批制。我省以后不再规划和建设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下的煤矿。年生产能力在60万吨以下的煤矿由省煤炭局或各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计委报送煤炭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省计委组织国土资源厅、煤炭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年生产能力在60万吨以上的煤矿由省计委组织国土资源厅、煤炭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省政府同意后转报国家计委审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无权审批煤矿建设项目,也不得擅自与国内外经济组织和煤炭生产企业签订煤炭资源转让、开发合同。

  加强“四证”管理,严格煤炭生产准入制度。煤炭企业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审批发放统一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办理。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签字、谁发证、谁负责”,对徇私舞弊、滥批滥发证照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