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吸引和鼓励更多国内外客商前来我市投资办企业,加快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全面提高我市对外开放水平,增强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努力实现市委提出“建设东大门,实现新跨越”的奋斗目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1]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投资领域。依照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2002年3月联合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领域外,其他领域允许外商在我市独资或控股。允许外商控股投资我市优势产业项目。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放开外商投资商业(批发、零售),对外贸易领域的项目。加大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等领域的招商引资力度。

  二、实行专业化、信息化招商。建立全市统一的招商网站,不断改进招商引资办法,吸引大企业、大财团和跨国公司来我市投资。当前,要积极做好迎接东部产业转移工作,重点引进粤港澳台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到我市落户。

  三、鼓励外商以收购、兼并、参股等各种形式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资产重组。积极建立国企招商项目库,推出国企招商项目,进行对外招商。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贸易经营权,鼓励发展我市优势产品出口。

  四、建立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对不须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开工之前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备案材料,包括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及性质(须符合城市规划)、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来源等主要内容。备案后,项目业主可凭计划、经贸部门出具的投资项目备案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涉及到投资和项目管理的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劳动安全、防震、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新的投资项目审批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充分发挥“三个中心”(即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外来投资进出口服务中心、外商投诉中心)的职能,继续实行并完善“五个制度”,即联合审批制度、现场办公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座谈会制度、跟踪服务分析会制度、协调通报会制度,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一)建立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个窗口、一站式”服务,即投资咨询一条龙、办理证照一条龙、收费一条龙服务。实行行政公示制、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负责制。每个投资项目的立项、报批、注册、登记、备案及发证等手续,在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办妥。实行联络员制度,有关部门指派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该部门的有关咨询、联系、办理手续等方面的服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二)积极为外商投资企业做好进出口服务工作。市外来投资进出口服务中心要积极联系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银行、税务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代理外来投资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口的报检、报关、储运、保险、制单结汇等手续;代办外贸企业进出口单证报批;提供国内外进出口商品信息及进出口政策咨询,开展国际电子商务业务;组织参加境内外各类贸易投资洽谈会。

  (三)加强外商投诉中心的工作,切实维护外来投资商及其企业的合法权益。市外商投诉中心要认真受理、协调处理外来投资商及其企业的投诉;调查分析投资环境,为外来投资商及企业提供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外商投诉中心在接到外来投资企业或外商的举报投诉后,应在7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30天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如投诉事项复杂,30天内未能办结的,可以延长30天。接到外商投诉中心交办案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15天内将调查情况报投诉中心,然后由投诉中心把处理结果用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或投诉单位。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要向外商投诉中心和投诉人作出书面报告,予以说明。

  六、加强口岸部门的建设和协调工作,提高口岸部门的协作水平,简化程序,减少重复作业现象,营造一个良好的口岸环境,为货物进出口开辟一条快捷、便利的通关渠道。

  (一)增强服务意识,正确处理好服务与行政执法的关系。口岸各部门要与时俱进,把握好执法与服务的平衡点,把服务贯穿于执法和管理过程。既要肩负起严格执法,为国把关的职责,又要肩负起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职责,使工作达到有效监督、高效运作,促进发展的目的。

  (二)进一步改革通关作业制度,简化作业程序,提高通关速度。

  1.实行24小时通关服务制度。口岸各部门要实行上班时间以外的预约服务制度,随时为货物进出口提供便利服务,保证货物进出关顺畅。

  2.进一步加强预归类、预检验工作。对企业和货物分类管理,提前做好服务工作,减少货物滞留关区的作业时间,促使货物能更快捷地办结手续。

  3.扩大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试点企业范围,让更多信誉好的企业享受便捷通关措施,加快货物的进出口速度。对于年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有进出口经营权,且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A类企业,可报请南宁海关批准在南宁关区范围内享受便捷通关措施。检验检疫在完善分类管理制度和健全企业信誉制度的基础上,对信誉好的企业实行高效、便捷的检验监管模式,提高通关速度。

  4.降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除正常的查验外,避免重复查验、多头查验,减少货物滞留关区时间。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尽快实施一次报关、报检,并做好无纸报关的试点和推广工作。

  (三)实行定期的班轮制度,解决输港货运不及时的问题。市口岸办、航运管理处要积极组织船运公司成立口岸运输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运输业务。调整班轮时间,每天安排一班以上的货轮开往香港,确保出口货物及时到港。设法逐步改变梧州口岸运输恶性竞争的状况,以实现货运与进出口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状态。

  (四)强化口岸协调工作,解决口岸通关不畅的问题。成立梧州口岸通关工作协调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口岸通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探索改善通关环境的新途径。

  (五)加强口岸基础设施的建设,解决通关设施落后影响通关速度的问题。根据市财力情况,安排适量资金支持梧州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为提高通关速度创造条件。

  七、对境内外投资者在工作、生活方面一视同仁。对在梧投资办企业或工作的外籍人员,在生活服务、子女上学、医疗卫生等方面,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歧视或加收费用。对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公安部门和外事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其居留、往返签证以及出入证、暂住证等手续。对外来人员在我市经商办企业及务工者,拟居住1个月以上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的,公安部门应做到随到随办。对在梧投资办企业,外来人口超过20人的可集中登记,由辖区派出所上门办理。逐步推行暂住证卡,暂住证卡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规定办理。纸制证卡使用有效期不低于1年。

  八、主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人才引进、劳动用工、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优质服务。企业可通过劳动力市场自主招聘工作人员,聘用外籍人员,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九、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涉外业务。会计、审计、公证、律师、评估、咨询、人才、信息等中介服务机构,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投资者提供公正、高效、优质服务。凡有弄虚作假、坑蒙外商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严厉查处。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依法取缔。

  十、增加有关收费工作透明度。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权的部门、单位,实行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价格投诉电话“四公开”制度,并在本单位公示。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制度。废止收费单位收缴提成或挂钩返还的做法,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行为。

  物价部门要加大对涉外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制止一切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再收或变相收取。不准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不准强制企业和外商购买指定商品;不允许强行向企业征订各类书报杂志;不准违反规定向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和抵押金;不准借年审(检)、会议、检查、评比、咨询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准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对不合理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行为,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对在市外向型工业园区和现代农业实验区设立的外来投资生产性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免收法律规定之外的规费的优惠政策,以吸引和鼓励外商到我市投资兴办企业。

  十二、加强和完善对水、电、燃料等公用事业价格和土地有偿使用的管理。推行公用事业价格听证制度,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合理控制城市供水价格;降低电、燃料等价格。加强电力、供水、燃气、消防工程等的管理,防止垄断工程服务、强制提供商品等不正当的行为。并对外来投资企业在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

  (一)积极贯彻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土地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土地成本。

  1.对未开发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的,可通过出让方式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并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

  2.对高新技术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按照该地块评估确定的标定地价的80%收取。

  3.外来投资者通过招标方式和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允许分期交付地价款,分期付款最长期限为60天。土地使用者应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当日交付地价总额的20%的首期款,1个月内应付地价总额的40%的二期款,余款应在60天内付清。

  (二)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多用电,并给予以下优惠:

  1.对大宗工业用电实行分时计价,实行“零时优惠用电价格”。

  2.鼓励发电企业与用户直接签订购电合同,可根据外来投资企业用电量的大小给予一定的电价优惠。

  (三)对新办外来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所需的水、电、通讯设施,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当优先安排安装。

  (四)对房地产内部配套设施施工工程(含旧厂房水电扩容、施工工程)实行市场招标。在水、电等配套工程施工引入竞争机制,从根本上打破当前垄断经营、造价一家说了算的局面,把水电设施施工成本降至合理水平。

  (五)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建的厂房,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园林绿地补偿费、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50%缴交。对无污染或轻污染的外来投资项目,其有关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低收取。

  (六)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投资企业的自用车辆,由市有关部门发给该企业过路过桥免费通行证。属外商合资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从国有股中解决。

  1.年出口额达100 万美元以上的;

  2.年上缴地方税收达50 万元以上的;

  3.到市外向型工业园区投资的。

  (七)外商投资企业发布劳务招聘信息、产品宣传广告等,有关单位优先刊播并视情况给予一定优惠。

  十三、尽快建立劳动力市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劳动用工制度,依法保障外来投资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劳动力市场,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足够、适用的劳动力,为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指导、失业保险、劳动就业法律援助等一条龙服务,劳动力供求双方在劳动力市场实现双向选择,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十四、整治治安环境,严格依法办事。大力整顿外资企业周边和外资人员住地的治安环境,严厉打击损害投资商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企业与周边村镇在用水、用电、征地等问题上发生的纠纷。对借故刁难、吃拿卡要、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查处。依法查处诈骗、敲诈勒索外商投资企业的违法犯罪活动。

  禁止行政执法部门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开办与自身业务相关的有偿中介、服务机构。严禁强制被检查单位到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检测、维修、评估、设计、咨询、法律、商业、保险等相关服务。

  十五、加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正确引导、规范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行为,营造良好的诚信投资氛围。工商、司法、金融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打击和制裁各种不守信用的逃债、赖债行为,依法保障守信者的合法权益,为外来投资者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六、建立健全奖惩制度。从今年起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从上缴受益级次财政的税收地方部分提取3%作为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对符合《梧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梧政发[2000]41号)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完成年度招商引资责任目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十七、强化监督机制,实行投资环境、投资服务质量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全市投资环境和投资服务质量的测评体系,由市有关部门组成测评小组,结合我市举行的“万人评议机关工作作风”活动,于每年年底对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一次测评活动,测评结果在全市通报。对测评成绩优秀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