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2002年继续开展扶贫帮困活动的工作部署,今年要为全市农村特困户建房350户,其中,辽阳县团166户,灯塔市147户,白塔区3户,文圣区2户,弓长岭区15户,太子河15户。为保证该项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建房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房对象

  农村特困户建房对象为农村特困居民中的无房、险房和住房特别拥挤的住户,在同等条件下老劳模、老党员、老干部优先。已帮助建过住房的孤老户、优抚和社会救济对象不再帮建。具体建房对象按如下程序确定: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上报乡(镇)民政办公室审核后张榜公布;如村民对结果无意见,由乡(镇)政府填写《辽宁省扶贫帮困建房审批表》报县(市)区民政局批准。县(市)区民政局要将建房对象的名册分别报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备案。

  二、建房标准

  为农村特困户所建房屋必须为砖混结构的起脊瓦房,建房面积为每户45至50平方米。各县(市)区可在省市统一设计的图纸范围内选择建筑样式和房屋结构。

  三、时间安排

  为农村特困户建房工作务于今年5月1日前开工,9月底前竣工。房屋竣工后,由县(市)区组织自检,尔后由市民政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并由房主签字。要保证建房对象在10月份入住。

  四、资金来源

  建房资金按省、市、县(市)区各三分之一原则分担,其中,省政府对每户补助5000元,市政府对辽阳县、灯塔市每户补助6000元,其他区每户补助5000元,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解决。

  五、组织原则

  要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扶贫单位包户帮扶、政府补助、建房对象自筹相结合的办法开展建房工作,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组织投入建房义务工。各县(市)区要建立以地方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民政、财政、建设、规划、林业、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领导参加的临时工作机构,对建房对象确定、资金筹集、建材供应、施工进度、质量验收等进行统一管理、协调和指导。要对每户建房逐一进行登记、建档,保存建房过程中的所有文字、图片和录像等资料。并将省统一制定扶贫帮困建房标志镶嵌在所建房外墙的指定位置。县、乡(镇)政府要层层签订建房责任书,落实相关责任,指定具体责任人。

  六、其他

  扶贫帮困建房的房屋产权等有关问题按照《辽宁省扶贫帮困建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