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湖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

  为促进全省老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26号)精神,结合我省人口老龄化的实际,制定《湖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以下简称《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发展我省老龄事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把老龄事业推向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发展我省老龄事业要遵循以下原则:坚持老龄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坚持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养老相结合,逐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坚持政府引导为主与社会力量兴办相结合,积极发展老龄福利、服务业;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加强老龄工作法制建设;坚持改善老年人的物质生活与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相结合,保障老年人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重视农村老龄问题和农民养老问题,特别要重视高龄老人、残疾老人、老年妇女、独居老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的保障,把老龄工作重心放在社区、基层。

  二、目标任务

  (一)初步建立老年经济供养体系

  实现城镇各类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全面覆盖,逐步推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鼓励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全面实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提高,合理增加基本养老金。建立贫困老年人社会救助制度。对城镇贫困老人,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农村要建立和完善土地保障、家庭赡养和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农民养老保障体制。根据需要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保证老年人生活水平不低于其家庭成员人均生活水平。各地要加大扶持力度,积极开辟以种植、养殖业为主的农民养老基地。乡镇政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实施,供养率要达到100%,并逐步提高供养标准。每个乡镇要建一所敬老院,“五保”老人入住率要达到4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对老年人的集体福利制度。

  省、市、县老龄委建立“夕阳工程”,采取政府投入、社会参与的办法,筹集“助老基金”,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资助,特别是对特困老年人提供救助。

  (二)初步建立老年人医疗保健体系

  城镇要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初步实现医疗价格合理、医疗服务优质、医疗保障有效的“老有所医”目标。以优质、便捷、经济为原则,通过社区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康复一体化服务。社区建立老年人口健康档案,加强健康监测与健康教育,健康教育普及率城市要达到80%,农村达到50%。提倡医疗服务机构开设老年病门诊、老年病房,开展上门应诊、设家庭病床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开设老年病医院。

  农村要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各级医疗部门要开展医疗扶贫助老活动,努力改善农村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条件。县级卫生部门要对本区域内百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体检一次。

  商业保险机构要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寿险及医疗附加险等险种,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障。

  各县(市、区)要普遍设立老年体育健身指导站(点),对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要开辟老年人体育健身场所。老年人体育健身参与率达到40-50%。逐步建立老年人体质监测站,指导老年人体质监测工作。

  (三)初步建立城镇老年人社会服务网络

  建立以政府兴办的非营利性老年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多种形式的老年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服务为依托,居家养老为基础的社会服务网络。适应退休人员逐步由社区管理的新形势,将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项目纳入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委会服务站(点)的建设中,逐步形成区、街道和(社区)居委会三级老年服务设施网络。

  以政府为主导,兴建一批非营利性老年服务设施(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等)。长沙拟兴建一所服务功能较齐全的示范性老年公寓。各市、州分别建一个示范性的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中心。县(市、区)要有一所能容纳30名以上老年人的养老院(或老年公寓)。老年人较多的街道、社区(居委会)要有养老院或托老所。市、州本级老年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建立老年人管理与服务人员培训制度,对服务人员的培训率达到60-80%,经过考核,持证上岗。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公寓、托老所、养老院等。

  城市市政建设、旧城改造、住宅区开发等,要同时规划建设老年服务、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

  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开发老年消费市场,积极研制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产品和服务项目,满足老年人消费需求。中等以上城市要有计划地兴办老年用品商店,有条件的商店(场)应设立老年用品专柜。社区应发展老年人购物网点。

  工会、妇联、共青团要大力组织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发挥群众组织在社区老龄工作中的作用。各地要开展敬老模范市、县、乡、村和敬老好家庭、敬老好子女等评选活动。

  (四)重视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因地制宜办好老年教育。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多渠道多途径建立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老年大学(学校)。要加强老年思想政治教育,帮助老年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反对邪教。

  加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省会拟兴建一所集学习、娱乐、健身、休闲于一体的老年活动中心;县级以上城市要建立老年活动中心。街道、乡镇要建立老年人活动中心(站),居(村)委会要设老年活动室,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建立老年人活动中心(室)。各地要在现有或新建的公益性活动设施中,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鼓励部门和单位管辖的活动场所向老年人开放。公园、图书馆、文化馆(站)、体育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要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

  加强老年文化建设。省和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开办老年专题节目;文艺、影视、戏剧界要积极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新闻出版部门要组织出版一批面向老年人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省、市级党报要办老年栏目。各地要大力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体活动。对各类老年文体组织给予支持和引导,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和书画展览等。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在自愿、量力和社会需要的前提下,参与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社会经济活动。老龄工作部门协同人才交流机构组织开发老年人才市场,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牵线搭桥。发挥老年人协会的作用,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积极参加社区建设或农村生产经营活动。支持老年人互助自助。

  (五)初步建立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体系

  各级法院要建立对涉老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优先的制度和陪审员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设老年法庭。初步建立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在内的老年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组织网络,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老年人所在单位,基层老年人组织,居(村)委会,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建立社区法律服务网点,使老年人就地、就近及时得到法律服务、援助和保护。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制观念,帮助老年入学法、懂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措施

  (一)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老龄委及其办事机构,明确任务和职责,核定编制,配备干部,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老龄工作干部队伍建设,选拔优秀干部充实老龄工作机构。省老龄委要对全省老龄工作干部进行培训,提高老龄工作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各级老龄委及其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参谋助手作用,认真做好老龄工作。各级政府要把老龄工作列入工作议程,及时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各级老龄委负责协调、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各级老龄委组成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把本部门所承担的老龄工作任务列入工作日程,制定落实措施,努力实现预期目标。各级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老年法规力度,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敬老、养老、助老意识。教育部门要把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道德教育纳入学校德育课程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和表彰敬老、养老、助老的先进典型。

  (二)加大对老龄事业经费的投入

  逐步建立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老龄事业发展经费。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从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增加对老龄事业经费的投入。省、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当地老年人口数1:2:3的比例(每年每个老年人1元、2元、3元)逐步筹措资金,建立老龄事业发展基金。同时引导企业单位、个人和外商投资发展老龄福利服务业。

  (三)落实发展老龄事业的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统筹安排老年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的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或有偿优惠供地,减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计划、工商、税务、物价、国土、建设、规划、财政和民政等部门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和国内外人士等投资老龄事业,发展老龄产业。金融机构要支持社区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活动场所的建设。

  政府办的老年福利事业也要引入市场机制,参与竞争,并积极探索公办民营等委托运作形式。要对社会办的老年福利事业,进行必要的调控、规范、指导和监督。对各类老年福利事业,要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进行兴建和管理。

  (四)加强老龄问题科学研究

  社会科学部门要加强老龄工作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密切关注我省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统计部门要建立老年人口、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和老龄统计工作制度。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适当充实专业研究人才,初步形成专业人员和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老龄科学研究力量。

  (五)加强督促和检查

  《纲要》由省老龄委负责协调并督促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纲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老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2005年对《纲要》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