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报市政府批准,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去年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苏州市市区事业单位转制中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府办[2001]40号)以来,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快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步伐,根据中央、省有关事业单位改革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决定》(苏发[2002]31号),现就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的界定及改革要求

  (一) 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是指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或中介服务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二) 所有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都要转为企业,并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化。通过转企改制,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新型产权关系,使这些事业单位真正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转企改制的基本原则

  (三)在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1.转企改制同步进行、一步到位的原则。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的同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化。凡属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改制时国有资产原则上全部退出。同时,将职工的事业单位身份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劳动者身份,建立起“职工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的企业管理制度。

  2.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的原则。转企改制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认真制定改革方案,合理确定资产转让对象和转让方式,严格依据改革政策和规定程序规范操作。对借转企改制之机,暗箱操作、藏匿资产或以无偿量化、低价出售等手段侵吞国有资产的,必须严肃追究法纪责任。

  3.行业整体推进、统筹改革成本的原则。市各主管部门要从全行业出发,统一研究制定下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整体推进。改革成本按照单位自筹、行业调节、全市统筹的办法,主要从国有资本退出中解决。

  4.依靠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要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认真听取职工对单位转企改制方案的意见,整个转企改制过程要在职工群众的监督下实施,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转企改制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5.因事制宜、勇于创新的原则。要从各单位的实际出发,以市场化为取向,大胆创新,努力探索转企改制的办法和途径。对转企改制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要因事制宜,一事一议,妥善处置,以利转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转企后的改制形式

  (四)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后的改制,可采取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和清算撤销两种方式。产权转让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公开转让、协议转让、内部转让等方式进行。

  1.公开转让:在资产评估基础上,通过制订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方案,并确定标的,发布产权转让公告,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转让的方式。

  2.协议转让:通过主管部门与受让对象(一般应为国内外法人或自然人)进行洽谈,并签订协议,确定企业整体或部分股权出售价格和有关条件的方式。

  3.内部转让:在对资产审计、评估和按有关政策进行各项资产剥离的基础上,由有权部门批准,将国有净资产余额出售给原单位经营者、骨干或职工的方式。内部转让和协议出售方式可结合实施。

  4.清算撤销:对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因亏损严重、债务沉重、不能正常运转的单位,先清算债权债务,然后申请销号,实行解体,按政策分流安置人员的方式。

  四、转企改制中相关问题的处置

  (五)职工处置问题。

  本《实施意见》所指职工,均为苏府办[2001]40号文件下发日(2001年5月18日)之前已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在职(岗)正式职工;苏府办[2001]40号文件下发之日后从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职工,除按规定进行身份置换外,不享受本《实施意见》所列的其它政策。

  1.关于离退休职工。

  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月底前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原退休待遇标准不变;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月后退休费的调整办法、时间和标准统一按企业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金中支付。

  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月后至单位转企改制之月前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费计发基数统一核定在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月,先按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退休费,再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办法和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市直属事业单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的由市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审批;其它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审批。今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时间和标准统一按企业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金中支付。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应支付给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等其它待遇,按部省规定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列支项目的,由改制后单位按规定在原渠道支付,也可由单位委托代发基本养老金的社会服务机构发放。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中离休干部享受的有关待遇不变,医疗保障费按人均7.5万元标准计提。

  2.关于提前退休职工。

  2001年12月31日止工作年限满30年,或至2005年12月31日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2001年12月31日止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这部分职工,在本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报市人事局审批,在市改制办同意单位转企改制批复下达后、事业单位注销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提前退休职工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退休费,计发基数统一核定在2001年12月本人当月工资,工作年限统一计算至2001年12月31日,今后退休费的调整办法、时间和标准及其它待遇统一按企业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前退休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退休费,可由转企改制后的单位按规定支付,也可由单位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代发。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的退休费仍由转企改制后的单位支付,如全额支付确有困难,可采取协议支付退休费的办法。协议支付退休费标准应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提前退休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补偿金,由转企改制单位按规定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清。社会保险补偿金一次性缴清后,提前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退休人员规定执行。

  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凭退休证提取,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3.关于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职工。

  转企改制后仍在转企改制单位工作,且至2005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按企业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另按月加发补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的基数,统一按2001年12月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确定的本人退休费,减去2001年12月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计算。核发给退休人员的补贴逐年递减,2002年至2005年底退休的,补贴基数分别为2002年90%、2003年70%、2004年50%、2005年30%.计发补贴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退休费的计发基数、工作年限统一核定在2001年12月止不再变动。

  按规定核发的补贴与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如果单位转企改制后,其在2002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转企改制前职工本人的职务工资、津贴、职岗津贴、地方综合补贴之和的,职务工资和津贴按转企改制后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减去转企改制前省和市规定的职岗津贴、综合补贴确定。

  4.关于其他职工。

  除以上三类职工外,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须对其他职工进行身份置换,实行劳动力市场化。具体实施办法按市政府转发的《关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2]81号)和《关于执行苏府[2002]62号和苏府[2002]81号文件有关政策的处理意见》(苏体改[2002]6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资产处置问题。

  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改制政策,主要按市政府转发的《关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执行。本《实施意见》对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有关资产剥离问题作以下补充规定:

  1.净资产足够的单位,可在净资产中剥离提前退休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补偿金和提前退休费。经变现后一次性缴纳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缴纳标准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市区转制事业单位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补偿的具体办法》(苏劳社险[2001]17号)文件执行。

  2.有一定净资产的单位,可在净资产中剥离提前退休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补偿金,经变现后一次性缴纳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前退休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退休费由单位支付。

  3.净资产难以剥离提前退休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补偿金的单位,由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节解决。提前退休职工在法定退休前的退休费仍由单位支付。

  4.转企改制前按本市规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时应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补偿,补偿金额按转企改制当月离退休人员所需退休费的3-5年计算,并一次性交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可按规定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5.1998年11月前参加工作现无房或居住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可实行住房货币补贴,补贴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

  6.转企改制单位净资产剥离的顺序依次为:新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补偿费,提前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险补偿金,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苏府[2002]81号文件规定的各项资产剥离,提前退休职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退休费。

  (七)社会保险手续衔接问题。

  1.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有关转企改制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提供转企改制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名册、人事部门核定的原离退休待遇标准和有关文件依据,及时办理本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发给或变更转企改制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复核事业单位转制前已退休人员办理的退休条件和原待遇标准,确定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按规定列支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2.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应从办理事业单位撤销手续次月起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本市规定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转企改制单位参保职工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按本市规定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编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城镇临时工和其他编外职工除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转企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其转企改制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转企改制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转企改制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应由原事业单位按规定补缴。转企改制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企改制后仍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4.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按苏府[1985]2号文件规定已参保的,其在1985年1月1日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1985年1月1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转企改制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5.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中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临时工,按苏州市劳动局、市人事局苏劳薪[1990]5 号文件规定,1990年7月1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转企改制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6.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同时具备《苏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苏府办[1998]83号)第二十四条条件的人员,从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第二十五条规定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直接实行社会化发放。

  7.转企改制后的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8.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因受处分领取生活费的人员,转企改制后其待遇改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长期病假人员应从签订劳动合同时起改按企业职工医疗期有关规定执行。

  9.转企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事业单位标准享受的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有关待遇仍保留原标准不变,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企业供养直系亲属有关待遇如低于原保留标准时按原标准执行,如高于原标准时按企业标准执行。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原有的供养直系亲属有关待遇仍由转企改制的单位承担。

  10.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为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建立劳保关系。转企改制后死亡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其丧葬费、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待遇,按我市城镇企业标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五、转企改制的组织领导和操作程序

  (八)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决定》文件精神的要求,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在市推进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好本系统下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整体方案,并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按以下程序操作:

  1.前期准备阶段。转企改制的单位建立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召开本单位职工动员大会,学习相关文件,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制订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转企改制的初步方案。

  2.资产评估阶段。转企改制单位在市财政(国资)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清产核资,搞好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评估报告须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并在单位内部公示。

  3.方案制定阶段。单位制定转企改制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基本概况、改制形式、股权设置、人员安置、净资产处置等;方案在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形成决议。

  4.方案实施阶段。转企改制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方案,并由主管部门审核后行文转报市改制办公室;市改制办公室对改制方案进行会办论证并作出批复;转企改制单位凭批复文件到财政(国资)、编办、劳动社保、国土、房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为组建新企业做好相关筹备工作,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登记。

  5.企业创立阶段。召开由全体投资者参加的企业创立大会,通过企业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十)由转企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改制办公室报送的材料有:转企改制单位的申请及主管部门要求市改制办公室进行会办的请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单位转企改制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转企改制方案的决议及发起人协议书,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国有(集体)资产转让意向书,《公司章程》草案,其它需要申报的材料。

  六、其它规定

  (十一)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含按苏府办[2001]40号文件精神已改制的事业单位)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的政策。转企改制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10月31日,逾期不改的,事业单位性质作自动注销处置,并不再享受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有关政策。

  (十二)注销、撤销的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经市企业改制办公室批准,在行业调节改制成本的前提下,可按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有关人员分流、提前退休等政策执行。对少数虽有事业经费拨款,但属生产经营型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实施转企改制。

  (十三)对兼有行政或公益职能,但同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在实行事企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的改革要求,实施转企改制。

  (十四)各市、区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十五)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由市企业改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苏州市人事局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已确定转企改制的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名单

  1. 苏州市机关汽车服务管理中心

  2. 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苏州分公司

  3. 苏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

  4. 苏州市住宅建设处(苏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5. 苏州市轻微型汽车服务中心(苏州市机动车配件市场管理处)

  6. 苏州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苏州市节约能源监察站)

  7. 苏州市技术贸易中心

  8. 苏州市林业园艺培训中心

  9. 苏州市畜禽良种实验场

  10.苏州市水产养殖总场

  11.江苏省浒关蚕种场

  12.苏州市中国旅行社

  13.苏州市公园会堂美术广告服务部

  14.苏州市人防经济技术开发处

  15.苏州市办公自动化服务处

  16.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通和坊招待所

  17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朱家园招待所

  18.苏州液化气公司

  19.苏州市水利工程公司

  20.苏州国际体育旅游公司

  21.苏州市文化局房管站

  22.苏州市文物古建筑工程处

  23.苏州市文化艺术中心

  24.苏州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25.苏州市演出管理处

  26.苏州市广播电视服务公司

  27.苏州广播电视艺术培训中心

  28.苏州市音像制品发行站(苏州市音像公司)

  29.苏州友谊宾馆

  30.苏州职工国际旅行社

  31.苏州市南园宾馆

  32.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3.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

  34.苏州市投资公司

  35.苏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36.苏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37.苏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房屋管理处

  38.苏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材料供应处

  39.苏州市政综合开发公司

  40.苏州市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41.苏州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服务所

  42.苏州市房屋置换中心

  43.苏州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44.苏州市房屋工程监理事务所

  45.苏州市房产管理局拆迁办公室

  46.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苏州设计所

  47.苏州市公园会堂

  48.苏州市市政工程设计院

  49.苏州市商业幼儿园

  50.苏州市钱万里桥小商品市场管理处

  51.苏州市盘门日用品市场管理处

  52.苏州市建设工程拆迁办公室

  53.苏州市园林管理局房建站

  54.苏州市园林苗场

  55.苏州市园林旅游服务公司(苏州市园林管理局招待所)

  56.苏州市园林设计院

  57.苏州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58.苏州市盘门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已确定撤销或注销的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名单

  1.苏州市房地产管理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职工学校)

  2.苏州市经济技术协作服务中心

  3.苏州市三电办公室

  4.苏州市名优新产品展览服务部

  5.东锦商城管理处

  6.苏州市光大计算机应用服务中心

  7.苏州市水利物资站

  8.苏州市科技大楼服务管理处

  9.苏州姑苏饭店

  10.苏州市民进科教文咨询服务部

  11.苏州杂志社广告发行部

  12.苏州中国青年旅游社(已转为企业)

  13.苏州市柬玮规划设计所(已转为企业)

  14.苏州市国宝钱币博物馆

  15.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