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的有关精神,为促进我省公路建设的进一步发展,现就公路建设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自2001年起,比照铁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及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收费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二、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自2002年起比照国道、省道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上述免税用地,均以批准占用耕地时间为准,对未批先占,已按“据实征收”原则征缴入库的耕地占用税不予退税;对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四、凡符合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公路建设项目,按《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云财农税字[1991]第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本通知由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