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00]25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公布日期:2002-10-24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新国税函[2002]52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10-24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00]25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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