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部门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2年9月9日)

  普通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实现富民兴黔宏伟目标的骨干力量。使用好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黔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为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深化改革。我省高校1999年扩大招生后,高校毕业生数量迅速增加,2002年为1.9万人,2003年将达2.7万人,2004年将达3.1万人,2005年将达4.5万人。毕业生人数的猛增,给毕业生就业带来了很大困难,专科毕业生尤为突出。要解决好大众化高等教育的毕业生就业问题,关键是要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用人制度的改革。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和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用人制度,努力实现我省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不仅是就业和教育问题,而且是政治和社会问题,必须加强领导,加强管理。省人民政府已成立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省教育厅、省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快户籍和人事制度改革,积极采取措施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在人才接收政策上放宽限制,努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统筹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地、各高校要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的建设,未建立指导机构的要尽快建立,配备一定数量的人员,加大投入,配置必要的设备,使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三、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造条件。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是解决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抓住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引导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

  (一)在做好中小学教师定编和资格认定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作出安排,分期分批将不合格的中小学教师和代课人员坚决予以清退。

  (二)积极鼓励和支持农业、医药和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农业院校的毕业生到县及县以下农、林、水系统就业,医药院校的毕业生到县及县以下医疗系统就业,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到县及县以下中小学校任教,其接收单位不能拒绝接收,也可先进后出,同级政府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三)今后从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考录用公务员,要严格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录用到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一至二年。

  (四)到县及县以下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落实其待遇。

  四、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其户口可转入家庭所在地,也可转入单位集体户口,符合单独立户的允许其单独立户,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落至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其档案转至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职称评定按政府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定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工商和税收等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五、简化毕业生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到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就业的,须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凭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六、实行毕业生申请缓派登记制度,为毕业生充分就业提供更为宽松的时间。高校毕业生离校时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双方签订《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未就业毕业生保存户口和档案协议书》后,其户口、档案两年内可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等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转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将其在校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转至入学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在毕业离校时学校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户籍是农村的,入当地的非农业户口)。办理程序为:学校出具证明并按隶属关系经毕业生调配部门同意,由公安部门将户口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七、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以学校为基础,毕业生就业招聘会或双向选择洽谈会主要在高校内举办,高等学校一定要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学校在抓好有形市场的同时还要加快信息网络建设,利用网络技术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通过网络提供学生和用人单位信息,逐步实现网上双向选择。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各高等院校要尽快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要与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八、大力调整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当前我省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还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部分长线专业,还未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调整,培养的毕业生就业率不高。全省各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加大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力度,拓宽专业口径,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将优秀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和先进的科学技术、科研成果及时传授给学生,使学生较早地参与科学研究、创新活动和社会实践。特别要加大社会急需的复合型、外向型、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使培养出来的人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各高校要压缩长线专业规模,对教育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对就业难的长线专业毕业生提倡“回炉”到高校、职业技术学院、中专技校以及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和就业训练中心学习实用技能,增强就业能力。

  对高等专科学生,特别是高职专科学生,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双证书”(即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高校要与劳动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制定培训计划,积极帮助、支持学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

  九、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费、出系统费的收费政策。严禁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未经物价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违者严肃处理。

  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对毕业生除进行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就业技巧等方面的教育外,主要应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开展“艰苦创业、科技创业、自主创业”及“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的观念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基层意识和农村意识,到基层和农村建功立业,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和艰苦行业去干一番事业。毕业生不能仅满足现有的职业岗位,还要具有创业精神,树立独立创业是真正有前途的生存和发展方式的意识,努力开拓更多的就业岗位。

  对高校学生的就业指导要从入学时抓起,分不同年级,积极开展成才指导、素质指导、择业指导、求职技巧指导等。各高校必须开设毕业生就业指导课或讲座,并列入教学计划。

  十一、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评估体系。省教育厅应抓紧建立科学合理的毕业生就业评估体系,加强对高校的就业工作评估,按学校、专业公布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推动高校按社会实际需求和毕业生就业信息反馈,及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和层次结构,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使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十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增强毕业生及家长的心理承受能力。要大力宣传我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艰苦创业的好典型,切实转变学生的择业观念。要在我省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到基层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