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贸委,各供电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经贸委和省有关部门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验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制定了《关于景德镇市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验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和景德镇供电局、赣东北供电局。

  二OO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景德镇市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验收的实施办法

  为总结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经验,巩固改革成果,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电力体制,使电力工业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服务,国家经贸委决定对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进行验收。

  为规范我市农电体制改革的验收工作,确保验收的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进行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验收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2]412号)和江西省经贸委《关于江西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验收的实施办法》(赣经贸电能发[2002]124号)的精神,并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景德镇市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验收的实施办法》。

  一、验收原则

  1、全面验收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包括(县级市,下同)供电企业改革、乡(镇,下同)电管站改革及农村电力管理三个方面,重点是乡电管站改革工作的验收。

  2、严格验收标准,确保验收质量。既要审查有关资料,又要深入乡村,走访农户。

  3、实事求是,勤俭高效。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精神,又要力戒形式主义,不搞铺张浪费。

  4、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不搞模糊化。

  5、2002年8月31日前经省级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浮梁县、昌江区。原则上可不再进行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现场验收,但必须按规定格式编制、上报自查报告及其附表,市验委会将抽查一至二个乡镇。

  二、验收依据

  1、《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

  2、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3号);

  3、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

  4、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批转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电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厅电力[1999]85号);

  5、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推进和规范县供电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971号);

  6、国家经贸委《关于进行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验收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2]412号);

  7、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电体制改革等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1998]53号);

  8、江西省经贸委、江西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关于江西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验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经贸电能发[2002]124号)。

  三、验收的标准及内容

  县供电企业改革,乡电管站改革及农村电力管理改革的内容、目标及模式,均以国家经贸委“国经贸电力[2000]83号”批准的《江西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实施方案》为准。

  (一)县供电企业改革

  1、县供电企业改革实现了政企分开、县为实体,一县一公司,原则上一县一个供电营业厅。一县一公司是指在一个县域内只能有一个经营电网的公司。在一县范围内存在多家供电企业的,应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要改为省级电力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是指由省级电力公司以全资或控股方式控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县供电公司。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逐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调整组织,并建章立制,规范运作。

  对已实行了内部模拟核算,执行了内部趸售电价,并建章立制,规范运作的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视为改革基本到位。

  3、实行公司制改革的趸售或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要以资为纽带,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由出资各方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制改革后,已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了经营机制,建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力和责任。

  (二)乡(镇)电管站改革

  1、 取消了村级管电组织,撤销了乡电管站,组建了供电所,其人、财、物纳入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供电所已全部成为县供电企业的内部派出机构,实现了县、乡电力一体化管理。

  2、 按照国经贸电务[1999]294号和国经贸电力[2000]971号文件的规定,县供电企业完成了对原乡电管站资产和帐务的评估、审核和移交。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资产处置。对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已按照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原则进行了管理。

  3、 供电所的设置符合合理布点、便于服务的原则,设立了营业场所,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各种资料、记录齐全准确。

  4、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农村电工实行了统一考核、择优聘用、竞争上岗、合同管理。

  5、 县供电企业对供电所实现了收支两条线管理。供电所收缴的电费及其他收入金额上缴了县供电企业,财务计划和费用支出由县级供电企业统一核拨。要从严核实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有条件的地方,县供电企业对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关行了统一核算;尚不具备条件的,县供电企业设立了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专项帐号,实行了专款专用。

  (三)农村电力管理

  1、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农村电价进行了有效监管,并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和降低了全县农村电价水平。

  2、严格执行了国家电价政策和有关规定,取缔了一切价外加价和附加收费,农村电价降到了物价部门规定的范围之内。

  3、县供电企业实行了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符合电力行业定编、定岗、定员的标准。

  4、农村用电实现了电量、电价和电费公开;抄表、收费、销售和服务到户;统一电价、票据、抄表、核算和考核;杜绝了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和乱加价、乱收费及各种摊派现象。实行了一户一表,健全了客户营业档案,电费抄、核、收操作规范,并应用了现代化管理手段。

  5、县供电企业及其供电所实行了供电服务承诺制,推广了计算机管理,提高了优质服务水平。

  6、县供电企业与客户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及安全用电协议,积极开展了农村安全用电宣传达活动。

  四、验收的组织领导

  1、国家经贸委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全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验收工作。

  2、省经贸委负责具本组织、指导本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验收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组建江西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验收委员会开展验收工作(简称省验委会,下同)。

  3、省经贸委委托设区市经贸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各县(市、区)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省级验收工作。由设区市经贸委牵头组建本市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验收委员会开展验收工作(简称市验委会,下同)。其组成单位有: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

  4、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自查工作。自查的具体工作由县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及县供电公司进行。

  5、景德镇供电局、赣东北供电局根据省电力公司的委托,负责督导其控股县供电公司配合体制改革自查和验收工作。

  五、验收程序

  (一)自查

  县人民政府按规定完成自查后,向设区市验委会写出《XX县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自查报告》和验收申请。《自查报告》要抄送省经贸委和省电力公司备案。

  (二)验收

  1、市验委会在接到“XX县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自查报告”和验收申请后,由市验委会安排验收工作,组织负责人员、专业人员,深入现场对该县的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进行验收。

  2、省验委会视情况派出负责人员督导或派出专业人员指导设区市的验收工作。

  3、市验委会要认真审查自查报告,每县至少随机抽查二个农村供电所,走访其供电范围的若干农户。

  4、市验委会要写出《XX县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验收报告》上报省验委会,同时抄送省电力公司。

  5、全市所辖各县(市、区)的农电体制改革工作验收全部完成后,填报:XX市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验收统计表,上报省验委会,同时抄送省电力公司。

  6、省验委会将各设区市上报的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验收报告分片进行审核,并在每个设区市重点抽查1-2个县。

  7、经市验委会审查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通过验收。

  六、自查报告的编制

  1、前言。根据省经贸委《关于江西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验收的实施办法》的精神和要求,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县的农电体制改革进行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2、简述本县改革前的农电体制情况和改革的必要性。

  3、简述农电体制改革的过程。

  (1)改革的依据文件(含县政府文件),组织领导。

  (2)县、乡级体制改革主要措施。

  (3)几个重点、难点问题的处置方法(包括资产、营业区、人员等)。

  4、改革后的新体制的运行情况和效果。

  (1)县公司的政企分离、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运行情况及运营效果。

  (2)农村供电所县乡一体化、收支两条线情况,服务场地、设施、制度建设情况,各种记录、资料管理情况。

  (3)乡供电所的人员录用、定编定员、岗位职责、考核、管理情况和农民的反应。

  (4)以“四到户”为中心的营业服务情况和农民的反应。

  (5)电价的管理和执行情况以及农民的反应。

  5、存在的主要问题。

  6、结论意见。

  改革是否按政策规定,有组织有领导按规范进行;县级、乡级电力管理改革是否按要求到位;新体制经 年的运行表明,企业发展势头是否良好,运行是否稳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如何,政府、农民和供电企业是否满意,自查是否合格。

  七、验收报告的编制

  除前言与结论意见外,与自查报告的形式和主要内容一致。

  八、附件

  1、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验收统计表(一)(省级验收表)

  2、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验收统计表(二)(自查表一)

  3、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验收统计表(三)(自查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