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房产管理局、湘潭市乡镇企业局《关于规范乡镇企业集体土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规范乡镇企业集体土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潭市房产管理局 湘潭市乡镇企业局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市产权处、各县(市)房产管理局、各县(市)区乡镇企业局、各乡镇企业办(站):

  根据中共湘潭市委??2001??1号文件“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9月13日召集市乡镇企业局、市房产管理局召开的关于发放乡镇企业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乡镇企业房屋所有权证)协调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改革,明晰乡镇企业产权,拓宽乡镇企业融资渠道,便利乡镇企业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实现乡镇企业资产量化管理,市房产管理局和市乡镇企业局决定联合组成乡镇企业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共同规范乡镇企业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联合成立乡镇企业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乡镇企业房屋产权产籍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服务。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房产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乡镇企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双方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发证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乡镇企业局,市产权处负责人任联合发证办公室主任,市乡镇企业局政策法规科长任副主任,并从双方单位抽调若干人员组成。

  二、明确职责,分工实施

  1、市房产管理局作为执法主体,负责对全市乡镇企业房屋产权产籍工作的指导、资料审批、发证、存档、监督工作。

  2、市乡镇企业局负责对全市乡镇企业房屋产权产籍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包括摸底、调查、权属确认、资料初复审、备案等工作。

  3、联合发证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在各县(市)区乡镇企业局、乡(镇)企业办(站)的配合下,对全市乡镇企业房屋开展界定、勘测、绘图等测量工作。

  4、鉴于乡镇企业房产是集体土地的特殊性,为便于区别和统一管理,乡镇企业申办房屋所有权证,由市乡镇企业局进行复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处审批后统一发证。乡镇企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由县(市)房产管理局发放和管理。

  5、乡镇企业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办理他项权证,必须经市乡镇企业局备案,市产权处批准后发放。

  三、发放乡镇企业《房屋所有权证》的对象和范围

  凡本市境内集体土地上的乡镇企业拥有的各类生产厂房、仓储库房、办公及生活用房等(不含临时简易建筑物),均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对象的企业,待企业按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确认后,再申请办理。

  四、核发乡镇企业《房屋所有权证》必须严格掌握下列操作程序

  1、先由企业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资格证明;

  (3)集体土地使用证及红线图;

  (4)房屋竣工验收证明;

  (5)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

  (6)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企业新建房屋必须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7)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供的其它资料。

  2、联合发证办公室给织企业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房屋测绘勘测报告。

  3、各县(市)区乡(镇)企业办公室审核产权单位有关资料后,签署产权确认初审意见。

  4、企业将有关资料及图表上报市乡镇企业局复审,再报市产权管理处审批后,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乡镇企业集体土地上已办理所有权证的房屋发生转移(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转让、判决等)、变更(房产权利人法定名称或者房屋座落的地名、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设定他项权利(房产抵押权、典权等)以及房产权利因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市乡镇企业局备案,由市产权处办理有关手续。

  五、收费标准

  1、换证费  30元/证(测绘费20元、工本费10元);

  2、①住宅用房房屋发证登记费 80元/套;②非住宅用房房屋发证登记费按房屋评估现值1.5‰;

  3、房屋测量服务费,按湘价字??2000?牭?6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4、档案整理费,按潭价服字??2000??86号文件  40元/证;

  5、办理他项权证时,房地产评估服务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字??1995??97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它

  原由市乡镇企业局发放的《乡镇企业房屋所有权证》,由市乡镇企业局重新组织初审、复审,由市产权处审批后换发国家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