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景德镇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赣字[2002]38号)和《中共景德镇市委、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景党发[2002]24号)精神,保留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正县级)。

  一、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编制高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市级管理权限,负责高新区投资项目和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三)根据高新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进行土地开发和利用。

  (四)负责组织实施高新区内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经营管理。

  (五)负责管理高新区的财政、固定资产、税收、工商、劳动人事等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社会治安、户籍管理以及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社会性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的经济发展工作,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八)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高新区的涉外事务,管理高新区的进出口业务。

  (九)负责高新区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审计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6个职能室(局)。

  ⑴党政办公室、⑵经济发展招商局、⑶规划建设局、⑷财政局、⑸土地管理局、⑹社会事业局。

  纪委(监察室)。

  各室(局)的职能由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部门的主要职责划分,报市编办备案。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事业编制30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委书记1名;正科职数7名(其中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职数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