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景德镇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景德镇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赣字[2002]38号)和《中共景德镇市委、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景党发[2002]24号)精神,保留景德镇市审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市政府的审计机关。

  一、职能调整

  ㈠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职能交给市财政局。

  ㈡新增的职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审计监督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3、组织和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实施细则和审计业务制度;办理县(市、区)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㈡向市政府、省审计厅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县(市、区)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5、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6、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家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国家、省、市建设项目和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9、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中央、省驻市部门及其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㈣向市长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㈤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㈥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级审计机关,协助管理县级审计局长、副局长。

  ㈦指导与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㈧组织和实施全市审计干部专业培训。

  ㈨承办市政府、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8个职能科室。

  ⑴办公室、⑵法规科、⑶财政与外资审计科、⑷经贸审计科、⑸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⑹投资与专项资金审计科、⑺行政事业审计科、⑻经济责任审计科(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各科室的职能由市审计局按照本部门的主要职责划分,报市编办备案。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其中纪检监察专项编制2名),事业编制10名(含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5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职数9名(其中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职数8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