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景德镇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赣字[2002]38号)和《中共景德镇市委、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景党发[2002]24号)精神,组建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为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市地质矿产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市计划委员会制定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市水务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具体规划、技术设计、技术指导和项目的实施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县(市、区)土地用途转用规划许可的核准交县(市、区)。

  3、农用地转用,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及村民宅基用地,耕地占补、农村个人建住宅用地的审核交县(市、区)。

  4、外商企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具体标准以及地上附着物为主的房地产抵押的备案交县(市、区)。

  (四)强化的职能

  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十分珍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国土资源局要认真贯彻“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国土资源利用总方针,实行严格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源头,依法规范土地市场和矿业权市场,依法强化土地收益征收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实现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保障人民生活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市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政策;组织实施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技术、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审核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四)实施耕地特殊保护政策,负责全市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全市耕地总量不减少,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五)依法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城乡地政和地籍工作;主管全市土地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制订全市土地定级、估价标准及全市土地调查计划;建立健全全市土地统计制度及土地动态监测体系,制定地籍管理规程;负责企业土地产权制度的建立和管理,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六)主管全市的土地征用、划拨、出让工作;统一审查、征用、划拨建设用地;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建设用地审核报批;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落实。

  (七)管理土地市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土地市场管理办法和规定,规范土地市场;代表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宏观调控二级市场;主管全市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及储量的登记、统计、价值评估;建立矿产储量的实物帐户和价值帐户,依法对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全市建设项目压覆矿床的管理工作;参与矿山企业矿产储量变动及矿山闭坑的审批,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依法推行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制度;负责全市矿产品产、供、销统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形势分析及信息服务。

  (九)依法对全市的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秩序,协调处理勘查纠纷,保护探矿权人、勘查者的合法利益;培养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推进并监督矿产资源成果有偿使用;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的对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地质勘查项目和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效保护的监督管理;参与开办矿产企业可行性报告的审查;依法对国有矿山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负责对跨县(市、区)集体矿山和私营矿山企业以及参与国有矿山企业(含外高报资企业)采矿权的授予、登记、变更、注销管理;参与协调处理矿山企业采矿权属纠纷;组织指导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负责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管理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地质环境及开发利用工作;审查基本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地质地貌、地质景观、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管理地热、矿泉水资源;负责对地质环境监测与监督管理;负责对地质环境信息管理;负责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对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治理单位资质监督管理;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管理,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地下水资源;负责地下水资源的勘查、动态监测和储量审查工作,并对全市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科技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培训。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7个职能科室。

  (1)办公室、(2)耕地保护科、(3)地籍管理科、(4)资源利用规划科、(5)法规监察科、(6)地质资源环境科、(7)矿产开发管理科。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各科室的职能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本部门的主要职责划分,报市编办备案。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其中纪检监察专项编制2名),事业编制4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职数8名(其中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职数5名。

  五、其他事项

  市国土资源局珠山分局、昌江分局分别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市国土资源局珠山分局(正科级)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科级职数1名;市国土资源局昌江分局(正科级)定事业编制8名(含原昌江区地质矿产局编制),科级职数2名,其中:正科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