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地税税二发[2002]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十月十七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8月5日 晋地税税二发[2002]58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其中,我省规定:保险营销员每月营销费用扣除比例为25%,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