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株洲市纳税大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株洲市纳税大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为鼓励企业搞活生产经营,依法自觉纳税,为国家多作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上缴税收计入株洲市地方财政收入的纳税单位。

  二、考核依据

  全年缴入株洲市地方财政收入的各项税收总额。

  三、奖励对象和标准

  (一)纳税单位全年缴入株洲市地方财政收入的各项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单位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纳税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2、纳税总额在8000-10000万元(含8000万元)的,奖励25万元;

  3、纳税总额在5000-8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4、纳税总额在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

  5、纳税总额在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6、纳税总额在500-10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二)纳税额虽然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奖励标准,但其纳税总额未达到全市平均增长水平的,降低一个奖励档次;比上年下降的,再降低一个奖励档次。

  (三)有偷、逃、抗税行为的,取消奖励资格。

  四、奖励方式

  (一)由株洲市人民政府授予“株洲市纳税红旗单位”或“先进单位”称号。

  (二)奖金总额的70%奖给纳税单位法定代表人,30%奖给纳税单位经营者集团成员。

  五、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预算中予以安排。

  六、考核程序

  考核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经委、商贸蔬菜办、乡镇企业局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奖励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