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修改如下:
将《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恶性血液病及特殊血液病种患者如无直系亲属无偿献血,用血互助金返还百分之七十五”。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布日期:2002-10-21施行日期:2002-10-2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10-21
施行日期 2002-10-21
发布部门 抚顺市人民政府
正文
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修改如下:
将《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恶性血液病及特殊血液病种患者如无直系亲属无偿献血,用血互助金返还百分之七十五”。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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