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年薪构成及核定

  第三章 年薪支付及管理

  第四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荆门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企业经营者责权利关系,完善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湖北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试行年薪制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依据企业规模和经营业绩,以年度为单位确定和支付经营者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直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者是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厂长)。

  第四条 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经营者年薪水平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业绩挂钩;

  (二)经营者年薪考核计算办法及支付方式与企业员工收入分配方式相分离;

  (三)既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企业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应先审计、考核,后兑现,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奖罚结合,规范经营者收入分配。

  第二章 年薪构成及核定

  第五条 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是按企业生产经营规模,采取分类定级办法确定的经营者基本收入。小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中2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4倍;中1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8倍;大2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2倍;大1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6倍。

  (二)效益年薪,是根据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净利润、入库税金)年度增长率和增长额综合确定的经营者收入。

  按企业净利润和入库税金增长率计核效益年薪。即企业本年度净利润和入库税金比上年度每增加1%,分别按经营者基本年薪的3%和5%计核效益年薪。

  按企业净利润和入库税金增长的绝对额计核效益年薪。即企业本年度净利润和入库税金分别比上年度增长的绝对额的2‰和3‰计核效益年薪。 经营者效益年薪最多不得超过基本年薪的2倍。

  (三)奖励年薪,是根据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增长情况对经营者给予的奖励。即按企业本年度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比上年度增长的绝对额的0.5‰奖励经营者。

  第三章 年薪支付及管理

  第六条 经营者年薪列入企业成本,并在企业工资总额外单列。企业要建立经营者年薪专户,年薪的预提与支付必须通过专户核算。经营者基本年薪由企业依据核定的基本年薪分月计提,以本企业当月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预付。基本年薪的预留部分、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年终考核后由企业一次性兑现。

  第七条 已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经营者应得年薪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60%以货币形式支付给经营者本人,其余40%用于购买本企业股票期权或股份期权。已上市公司从二级市场购买该公司的股票。未上市公司经营者股份期权购入价为本企业每股净资产价值。用经营者年薪购买的股票和股份,由证券管理机构托管。经营者任期内,股票和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和转让,但可享受配股和分红的权利。未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经营者应得年薪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60%以货币形式支付给经营者本人,其余40%转为经营者风险抵押金,由劳动保障部门设立专户储存,利息续存。经营者任职期满,经离任审计确认,历年经营者经营业绩达到考核要求的,股票、股份、风险抵押金本息一次性归还经营者。经营者历年经营业绩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应按实绩相应扣减股票、股份、风险抵押金。归还给离任经营者的股票、股份由经营者个人支配,可以出售,也可以继续持股。

  第八条 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须经企业董事会同意,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经营者年薪考核和兑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由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企业根据审计结论测算经营者年薪数额,填报经营者年薪审批表。先征求工会意见,再经董事会同意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上述对经营者年薪考核,必须在次年六月底前完成。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测算的经营者年薪数额进行审核。

  (三)市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复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者除不能计核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外,还要扣减基本年薪,股票、股份期权,风险抵押金或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职工年均工资水平下降的,每下降1%扣减基本年薪的3%;

  (二)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经营者不得兑现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并按欠缴比例相应扣减基本年薪。

  (三)因经营者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除不兑现当年年薪外,还要根据损失程度,相应扣减经营者的股票、股份期权或风险抵押金。损失特别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年薪考核兑现中出现第十条 (一)、(二)款所列情况,经营者保底年薪原则上按当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

  第十二条 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不得再享受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其它工资性收入。按国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逐步使经营管理者业务经费货币化、工资化,规范经营管理者收入渠道,增强经营管理者业务经费的透明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按月平均超过个人收入所得税起征标准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班子的副职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企业内部基本工资制度。副职之间应根据各自承担的经营管理责任和风险大小,拉开工资差距。各副职的年工资水平一般可按经营者年薪40%至60%的比例,根据对其业绩的考核情况,由企业经营者提出意见,经董事会确定。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荆门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