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资产经营公司,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现就加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担保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经营公司必须从严控制担保业务,担保对象仅限于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其它的一律不得担保。担保事由必须是企业发展生产。原则上,担保对象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5%,高科技企业、资金密集型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85%.

  二、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1)资产经营公司明确专人对担保项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进行调查,结合担保对象的生产经营效益、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及企业资信等情况,综合评估担保风险,提出初评意见。

  (2)资产经营公司召开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集体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表决,形成会议纪要。表决通过的,由资产经营公司向市政府提出担保申请,并附初评意见和会议纪要。

  (3)资产经营公司的担保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资产经营公司依照《担保法》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

  三、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以担保企业的资产或股权作抵押物,与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

  四、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担保要实行总额控制,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资产经营公司净资产的50%.

  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必须加强担保管理,除应设置明细帐簿逐笔登记外,必须明确专人对每笔担保进行跟踪监督,并将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报告。

  六、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将担保情况作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检查监督。对未按规定擅自对外担保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