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整治医药购销不正之风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药品购销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2年第四季度起,全面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招标采购工作顺利开展。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彻底整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有效途径,关系到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患者利益的调整,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紧密配合,确保这项工作健康顺利推行。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有关指导、协调工作。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具体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药监、监察、纠风、物价、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

  医疗机构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主体。全市县及县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中标价与现行零售价之间的价差,在扣除医疗机构应有的药品差价收入后应有不低于60%的比例让利于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金额要达50%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器械、大型医用设备,体内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也要逐步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全市要在2至3年内将集中招标采购范围逐渐扩大到乡镇卫生院。

  二、规范招标采购行为,确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健康发展。要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竞争机制,切实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把投标企业资质关、评标定标关、中标药品定价关、收费关、合同签定和履行关、购销监督关。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采购中标药品,不得找借口拒用中标药品。

  三、严肃纪律,确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落到实处。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作为纠正药品购销不正之风和加强医疗机构建设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抓落实。各医疗机构一把手对本单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负总责。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在发布中标通知书后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中标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索开虚假发票,不向招标代理机构报送有关资料,或不完成招标采购任务的,一经查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取消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评先、评优的资格,物价部门要重新核定药品零售价格,监察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以纪律处分。对于入围企业行贿受贿、暗箱操作、搞不正当竞争,甚至与医院工作人员相互勾结破坏招标的,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