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外商投资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撤销深圳市外商投资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有关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管理职能划归新设立的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限期清缴逾期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外商投资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外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1999年11月14日 深外资[1999]107号)

  各区外经贸部门、计划统计局,保税区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大工业区管委会,市属一类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外资在我市的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外资统计是招商引资的基础性工作,及时、全面、真实的外资统计数字,是各级党政领导、政府有关部门正确把握利用外资形势,进行科学决策,加强管理,完善服务,不断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的“三定方案”,已确定“由外经贸部负责外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将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调整为利用外经贸部门的资料进行综合”。1998年10月,外经贸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外资统计工作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798号),省外经贸委于1998年11月和1999年8月也两次就加强外资统计工作专门发文,要求“各级政府对外资统计工作要给予充分重视,特别是对统计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计算机配备等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为外资统计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以适应新时期外资统计工作的需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加强外资统计工作文件的精神,适应新时期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发展对外资统计工作的要求,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市外资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在地统计原则,建立市、区、镇(街道办)三级外资统计管理体制和统计网络。各区外经贸部门、镇(街道办)经发办负责本辖区的外资统计工作,收集、汇总单位住所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统计报表以及来料加工利用外资报表,逐级上报市外经贸局,抄报同级统计局,依法行使外资统计监督职能。

  二、各级政府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外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按照省外经贸委粤外经贸资管字[1998]074号、[1999]035号文的要求,各区外经贸部门,应配备一名专职、一名兼职统计员,镇经发办(街道办)配备一名专职统计员;上述各部门还应配备一台电脑和MODEN,专门用于外资统计和与上级主管部门“点对点”连接,实现全市外资统计网络化管理。

  三、企业报送报表渠道。

  (一)除本条(二)、(三)、(四)所列情况外,无论中方股东隶属哪一级、无论哪一级审批、无论什么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利用外资统计报表,均报所在区或镇(街道办)外资统计主管部门(具体由各区外经贸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规定)。

  市属一类企业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统计报表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直接向企业住所地的外资统计主管部门上报。

  (二)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工业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统计报表报所在保税区管理局和高新办、大工业区管委会,由其汇总后报市外经贸局,抄报所在地区外经贸部门。

  (三)蛇口工业区、南油开发区和华侨城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统计报表的报送程序,由南山区外经贸部门另行发文规定。

  (四)上市中外股份公司和发行B股的股份公司,内资企业向国外公司转让股权不足25%的,其外资报表由公司直接报市外经贸局。

  (五)市属一类企业及其控股的非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利用国外商业贷款、政府贷款兴建的项目,由市属一类企业填写《利用国外资金债务余额月报表》,直接报市外经贸局。

  四、实行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报送登记制度。每个企业发一本由市外经贸局、统计局印制的《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报送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企业报送报表时,由受表单位在《登记手册》上签收盖章。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年审时,应出示《登记手册》检查。

  对不按规定报送报表的,有关部门应责令企业到外资统计主管部门补报统计报表,接受处罚后,方予受理有关业务申报。

  五、严格依法统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制企业、中外合作开发项目,以及有对外发行股票、债券和对外借款的企业,都必须按照《深圳市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要求,向外资统计主管部门填报利用外资统计报表。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的,由外资统计主管部门会同各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未经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号的统计报表,企业有权拒报。

  本通知自2000年2月1日起执行。

  注:现文件中的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统计局原文分别为市外资局、市统计信息局,各区外经贸部门原文为各区经发(经贸)局,市大工业区原文为龙岗大工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