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乡镇企业除外)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市区每人每月350元,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每人每月290元。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公布日期:2002-10-17施行日期:2002-10-17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蚌政办[2002]9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10-17
施行日期 2002-10-17
发布部门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乡镇企业除外)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市区每人每月350元,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每人每月290元。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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