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六安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政府
 2002年10月16日

  六安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征收目的及依据

  为加大城市环境治理力度,加快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生活垃取处理水平,保证我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计投资[2002]1591号《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条 征收范围及标准

  本市市区(含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党政群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在六安的省、部属单位)、驻军、学校、集贸市场、各类摊点和市区居民(含暂住人口)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市内居民每户每月征收5元。

  (二)党政群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学校等在职职工(不含在校学生)平均

  每月征收2元。

  (三)集贸市场、各类摊点,每摊位每月征收10元。

  (四)在校学生、特困户和下岗职工持特困证和下岗证,双下岗职工未成年子女一律免收。

  第三条 征收办法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工作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具体征收,经市政府同意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直接征收。

  (二)党政群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律按上年末在册人数统一由单位缴纳。

  (三)市区居民(含金安、裕安区及开发区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组织、街乡配合予以征收,并按实际征收额的30%返还给各街乡用于环卫工作。

  (四)市建设、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进行监管。

  (五)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持市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进行收取。

  第四条 管理和使用

  (一)征收经费一律缴入市财政局“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及运行管理。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支出使用由市建委(市容局)提出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局核拨。

  第五条 奖励与处罚

  (一)按规定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按期或不足额缴纳的,由征收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每逾期天加收2‰的滞纳金。

  (二)征收机关及其征收人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违反对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和有关财务规定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资金,除责令其限期纠正,违规金额一律上缴财政外,可处以违规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并给予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缴纳单位和个人对征收机关作出的缴款及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二个月内向征收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