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全面的清理。现决定废止《深圳市资产评估机构改制的若干规定》等3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深圳市资产评估机构改制的若干规定(深国资办〔1998〕91号)

  2.关于深圳市资产评估立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资办〔1998〕185号)

  3.关于修订《关于资产评估机构改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国资办〔1999〕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