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委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委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能的若干意见

(2000年2月2日 深国资委[200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深府[1996]316号)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在依法设立监事会并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的有效监督约束机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运营,维护股东权益,特就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监事会职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监事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一)正确认识企业监事会的法律地位。

  监事会是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必备和常设机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立监事会;《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指出,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些规定是设置监事会的法律依据。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监事会与董事会是股东(大)会下的独立、平行机构。监事会的监督对象是董事、经理,主要职责是纠正董事和经理人员的各种违规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和股东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实施监督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维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条件。注(注:此项原文为:(一)正确认识企业监事会的法律地位。

  监事会是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必备和常设机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立监事会;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有企业的财产监督机构要向企业派出监事会;《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指出,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些规定是设置监事会的法律依据。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监事会与董事会是股东(大)会下的独立、平行机构。监事会的监督对象是董事、经理,主要职责是纠正董事和经理人员的各种违规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和股东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实施监督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维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条件。)

  (二)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监事会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环节。加强监事会的建设,是为了真正形成董事会、经营班子和监事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监事会的职能,加强内部监督约束,有助于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因此,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必须加强监事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

  (三)进一步提高强化监事会职能对加强企业监管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

  当前,国有企业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企业决策者和经营者缺乏职业风险意识,企业经营好坏、发展快慢,往往凭藉自觉性和责任心;二是偏重事后监督,忽视事前、事中的过程监督;三是监事会形同虚设,未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造成了一些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健全监督机制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现实要求。对此,监事人员必须提高认识、增强信心,做到能够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董事和经理人员要提高接受监事会监督的自觉性,主动协助监事会履行职责,不得拒绝、推逶或阻挠。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监事会的正常独立运作

  (一)进一步健全企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市级资产经营公司成立监事会,作为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派出的监督机构,接受市国资委的领导。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根据《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规定》行使监督职责,并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2)受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委托,指导所属企业监事会的工作,向公司董事局和经营班子通报情况。

  在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和公司制企业设立监事会,根据《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行使职能。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向全资企业委派专职监事会主席和专职、兼职监事,向控股和参股企业股东(大)会推荐专职监事会主席或专职、兼职监事人选。监事会主席享受企业正职待遇,是中共党员且具备条件的,也可兼任企业党委副书记。

  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监事会可由三部分人员组成:产权单位委派的专职监事;一至二名外聘监事,外聘监事的人选对象主要是法律、财务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知名人士和专家;员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应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配备有较高业务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能的落实。

  (二)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

  1.要在制定企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上,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包括会议制度、企业文件和资料送达制度、企业财务报表报送制度、监事会咨询回应制度等。要保证监事会的正常信息渠道,企业的年度(半年度)经营计划、工作总结、工作会议纪要、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文本等工作类资料;年度(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月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和说明等财务类资料;决议、决定及相关的可行性报告、决策依据等决策类资料;企业经营活动的月度、季度、年度统计报表及有关汇总、分析报告等统计类资料,在报送董事会的同时,必须抄送监事会。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有责任和义务向监事会提供必要和真实的信息。

  2.还可以采取设立监事会主席接待日和主席信箱的形式,及时、广泛收集信息,充分发挥企业员工民主监督的作用。

  (三)保证监事会正常经费支出。

  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的办公费用按年度经国资委核定后,由资产经营公司支付并列入成本。市属全资企业监事会办公费用由资产经营公司或上级产权单位核定,由企业支付并列入成本;公司制企业的监事会办公费用由股东大会核定,企业支付并列入成本。

  三、建立健全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完善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

  监事会每年要向股东(大)会定期报告工作。内容包括监事会工作情况、公司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等。监事会对与董事会决议持不同意见的事项,或随时发现的已经和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以及董事、经理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要及时向产权单位报告,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二)建立监事报告制度。

  企业监事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委派产权单位报告工作,内容包括: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企业经营运作情况等。

  1.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在每季度结束后15天及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以内,企业监事应将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呈交产权单位,重点是汇报企业经营决策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及监事会开展会计季报、会计年报或会计凭证、单据和帐簿检查的工作情况。年度工作报告还应包括对董事、经理人员该年度工作情况和主动依法接受监事会监督情况的评价意见,该意见将作为上级产权单位对企业董事、经理人员的任免、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2.重大事项专题报告。当企业董事、经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决策、经营活动危害国有资产安全时,监事会有权提请董事或经理人员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产权单位报告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紧急时,要迅速以口头、电话或书面的形式向产权单位报告,并提出制止损失的建议,配合产权单位及时采取措施。

  (三)建立企业内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监事会主席牵头,不定期召开由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总监、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确保监督信息共享,降低企业监督成本,形成各监督机构既独立运作,又相互配合的工作新格局,形成全方位监督的网络系统。

  四、进一步明确监事会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方式方法

  监事会监督工作要坚持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并重。

  (一)搞好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

  对企业投资、贷款担保、产权变动、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重大决策事项,监事会要监督决策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防止有损公司利益的决策行为发生。

  (二)搞好企业经营运作中的会计活动监督。

  监事会要坚持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活动为重要监督客体,重点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董事和经理人员在决策和经营活动中是否按规定程序办事,在执行决策中是否忠实履行董事、经理职责,是否发生挪用敛财、违章拆借、擅作担保、转移资财、逃漏税款、伪造业绩、篡改会计记录等违法行为。通过同步监督,纠正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若得不到纠正,应及时向产权单位报告,请求并协助产权单位通过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三)搞好对企业经营结果的监督。

  要定期认真开展会计季报、会计年报或会计凭证、单据和帐簿的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财会制度和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有权要求企业审计部门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认为确有违反有关制度规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若不能予以纠正,应及时向产权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请求并协助产权单位通过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四)注重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讲究工作效果。

  监事会在职责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职权,不受任何干扰。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地开展监督工作,坚决避免形式主义。同时,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将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结合起来,加强沟通和交流。通过程序监督做好对董事会召集人的合法性、召集通知和有关背景材料的及时性及完备性、出席人数、议事规则或表决方式的合法性、会议记录的真实性进行监督;通过实体监督,从公司高层决策开始,将监督寓于决策过程和执行过程,使之与经营管理的过程相适应、相衔接。

  (五)正确把握和行使监督权力。

  监事会的监督要在职责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尽职而不越位,不能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在行使监督职责时,有检查和咨询权,对认为违规的行为可提出纠正意见,但没有制止权。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运营有建议权,但没有要求企业执行的权力。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论证时,没有表决权。监事会要主动配合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工作,共同为企业的发展作贡献。

  五、进一步提高监事会成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一)推行监事任职资格制度。

  要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和深圳市有关监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选配符合资格的人员担任监事职务,适当扩大从社会专家中聘任监事的比例,杜绝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任职等现象。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要制定和推行严格的监事任职资格制度,从个人品格、行为能力、文化素养和政策水平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实行标准定位。

  (二)监事会主席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监事会主席应熟悉企业运行,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务实精神,在工作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不徇私情,敢于坚持原则;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学历应在大专以上。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主席职务。

  (三)监事应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

  监事应熟悉公司运行程序和规章制度,掌握投资、会计、审计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原则上,监事会人员构成必须有一名财会专业人员;专职和外聘监事应是财会、审计和法律专业人员或熟悉本行业经营的专业人员;员工兼职监事应从企业员工中民主选举产生。

  六、进一步规范监事会运作,加强对监事的管理和考核,强化责任约束

  要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日常运作,完善和制定监事(会)定期报告制度、监事持证上岗制度、业绩考核制度,建立责任和利益挂钩机制,形成与监事职权相对应的责任约束。企业监事会要依据有关法规和制度,进一步完善本公司监事会的运作和监事岗位职责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要对企业监事会成员定期进行工作考核和任期考核,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由市国资委进行考核;市属全资、控股企业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由委派或推荐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资格确认、职务任免和奖惩的依据。

  监事要充分认识自身的工作责任和法律责任。对未能履行监事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予以撤换。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监事进行表彰,并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