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中心):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工作促进非典型肺炎防治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2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文件第三点规定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应提供具体名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文件中第五点规定的因受非典型肺炎影响严重,确有困难需申请减免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应与年度经营性困难减免分开上报审批。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工作促进非典型肺炎防治的通知(略)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