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确保我省农村税费改革中计划生育工作和政策的稳定,现就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后确保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预算,确保农村计划生育经费投入

  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指出: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应切实保障基层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必要投入。社会抚养费、乡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财政要相应增加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的要求,从贯彻落实基本国策、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农村税费改革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机制的调整和完善,要将计划生育经费作为财政必保项目,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证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不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确保我省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规划,明确投入目标,理顺投入渠道。乡(镇)、村计划生育经费原在财政预算中列支的继续按原规定办理;原由乡(镇)统筹费开支的乡(镇)、村计划生育支出,列入乡级财政预算。县、乡(镇)要明确事权、财权,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执行预算,及时拨付到位,确保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十五期间,省、市、县三级对计划生育投入要按规定逐年有所增加。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是弥补税费改革后基层经费缺口的专项经费,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计划生育资金,足额用于计划生育工作,做到不拖欠、不平调、不截留、不挪用。

  二、明确用途,保证计划生育事业支出需要

  乡级财政预算和财政转移支付的计划生育经费必须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使用开支的范围是:

  1.乡、村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的报酬;

  2.乡、村计划生育服务站(室)的业务支出;

  3.乡、村开展计划生育必需的宣传、培训、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4.农村独生子女保健和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父母养老保险金补助;

  5.计划生育户优惠政策的兑现和奖励;

  6.个别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受术者营养费或误工补贴和节育并发症患者的路费补助;

  7.其它计划生育事业支出。

  乡(镇)政府对乡级财政预算和财政转移支付的计划生育经费的支出,要认真贯彻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执行,杜绝一切不合理支出。

  三、加强督查,进一步规范乡镇计划生育经费管理

  各级政府及计划生育部门要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要认真贯彻《会计法》和各项财经法规。要按会计制度要求,健全账册,规范使用科目,建立健全材料、固定资产验收入库、领用和清查盘点制度,定期实地盘查,详细记录盘存情况,务求账、表、物相符,对盘盈、盘亏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健全内控制度,财务人员变动要有交接手续,确保不发生换人换账、账随人走、经费收支不清、无账可查等情况和问题。

  二是要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下大力气压缩行政性和公务费用支出,保证计划生育服务站维修和必要设备的购置,以及计划生育各项业务支出,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是要建立健全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要明确职责,配备1-2名公务员。基层服务站建设要根据业务范围、业务量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建设。已建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继续保留。新建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可与卫生院合建,结合当地实际需要配置工作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四是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各县区政府要把保证乡级财政计划生育投入纳入乡(镇)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定期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要配合乡(镇)财政部门定期公开计划生育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检查,不得挤占、挪用计划生育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再向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收取计划生育手术费、孕环检查等费用,更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