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公安厅 2001年9月30日)

  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湖北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完善全省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7〕8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意见(鄂发〔1999〕23号)以及省公安厅《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鄂发〔1999〕23号文件认真做好中心镇和重点口子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鄂公通字〔2000〕76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加快我省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小城镇的建设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以及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我省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必须遵循为小城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保持社会稳定服务的指导思想。通过改革,以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为我省户籍管理制度的总体改革奠定基础。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各地要统筹考虑农村人口转移与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并结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因地制宜,认真研究制订具体的落户条件和实施办法,使小城镇的人口增长与经济和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相协调。二是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各地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先行改革,条件不成熟的地方,也可暂缓改革。不要一哄而起,一哄而散。三是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一刀切”,坚决避免因改革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现象的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地级市的市郊建制镇,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经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也可纳入改革的范围。

  凡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不得单独落户。

  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可依法有偿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城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三、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和手续

  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凡要求申报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现住地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即申请人原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村(居)委会的证明和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本人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现住地合法的房屋产权或者使用证明,入户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当地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障部门签章的招工、录(聘)用证明,投资合同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稳定生活来源的担保证明等,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公安局审批。经批准同意落户的,发给《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审核把关。对不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落户人员的待遇和户籍管理

  在小城镇落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在入学、就业、参军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由迁入地公安机关按城镇常住户口管理办法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逐人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换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报时按城镇非农业人口统计上报。

  已在小城镇落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如有正当理由需要迁往外县(市)的,应事先取得迁入地公安机关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然后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出地按城镇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没有取得《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除学生上学、毕业分配外,现居住地派出所不得办理迁出手续。

  五、加强领导,确保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全面推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既是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有关精神的重要任务,也是解决当前户籍管理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加强领导,扎实有效地做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提出当地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工作的具体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公安厅备案。各地要把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与在小城镇进行的其他各项改革政策相衔接,互相促进,协调发展。要及时了解掌握小城镇户籍改革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健康顺利地进行,到2001年年底以前,全省各地要全面部署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