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9月1日起,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实行规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界定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收取、提取、收缴、追缴、募集(以下简称征收或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行政性收费。即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进行行政管理,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向管理相对人或者诉讼当事人依法收取的证照性、管理性等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特定服务,向服务接受者依法收取的非经营性收费。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即政府为支持特定事业的发展,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四)罚没收入。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五)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即利用国有资产(资源)进行投资、经营、出让、转让、出租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收益。

  (六)其他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等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取得的捐赠收入、彩票收益、非经营性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无主财物,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

  二、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及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是省人民政府实施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确定非税收入范围、项目和标准,核定和编制非税收入年度预算;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组织征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征收省级非税收入;拟定并执行省级非税收入统筹调剂方案;监督检查省直单位和下级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使用等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反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是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本部门(单位)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和执收依据,向省财政厅和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及时编报本部门(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在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确认非税收入事项,监督缴款义务人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款项,或者依法收取有关非税收入;记录、汇总、核对并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告本部门(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三)省财政厅及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内部管理机制,做到依法征收,源头控收,以票管收,规范管理。省直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办事,主动做好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省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征管的有关监督工作。

  三、改进非税收入征收方式

  省级非税收入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

  (一)取消省直单位各类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省直单位现有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必须限期撤销,其资金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进行划转。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开设收入或支出账户,否则视同私设“小金库”进行处理。

  (二)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在代理银行统一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用于记录、归集、核算和反映省级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按部门(单位)设置收入分类帐,按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金按规定定期划解省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对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应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不得拖延和滞压。在长沙以外的省直部门(单位)非税收入,应就地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三)规范非税收入征收方式。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征收方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并将委托协议送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法定执收单位和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受委托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法定征收单位、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受委托征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制度,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督促缴款人到省财政厅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的,执收单位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到省财政厅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省财政厅指定的代理银行,应当在所有营业网点开办非税收入收款业务,方便缴款义务人和执收单位缴款。

  (四)严格非税收入减免。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受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摊派非税收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提出意见,经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执收单位不得随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

  (五)严格罚没物品管理。对执法机关直接没收违法者的财产、物品和追回违法者盗骗他人的赃物及违法者无现金支付能力而抵付罚款的物品,由省直执法机关造具罚没物品清册报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统一处置。其中:属于必须销毁的伪劣、淫、毒等物品,由公证机关公证后统一进行销毁;属于可变卖的各种新旧物品统一由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

  (六)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将现行的财政票据简化为《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两类,由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四、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

  (一)各类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纳入财政管理,编入部门预算。其中: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等纳入地方一般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附加)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等,根据管理要求分别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于预算年度开始前,认真核定省直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测算并扣除统筹资金后,作为非税收入年度预算,省财政厅据此编入省直单位的部门预算,其支出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

  (二)规范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政策。省与中央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执行。省与市州、县市区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确定。省直单位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分别报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审批确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对非税收入作出分成规定和调整分成比例。

  (三)依法需要先征收、后返还的非税收入,缴款人应当先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待法定返还条件成熟时,由执收单位提出返还意见,经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并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直接返还缴款人。

  五、统筹安排非税收入资金

  省财政对省直单位非税收入实行统筹安排,并根据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调剂使用。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总额的8%由省财政统筹。

  (二)政府性基金(附加):按基金收入总额的6-8%提取征管业务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具体比例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三)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省直单位非经营性资产中超过规定标准占用的办公(业务)用房,按有关规定处理。省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益(包括占用费、承包费、租赁费、产权股权转让费和分红收入等)由省财政统筹。国有资源收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和统筹。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国有资产(资源)收益以外的其他非税收入按8%由省财政统筹。

  (五)通过非税收入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所查处的违纪收入,全部作为省财政统筹资金。

  (六)对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由省财政厅及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定年度征收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对超额完成计划和在征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

  六、强化非税收入监督检查

  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的举报、稽查、违规处罚和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省直单位非税收入执收行为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及执收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标准。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及其依据,各执收单位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足额地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不得隐匿、转移、截留或坐支。对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国有资源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出让、转让、租赁时,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等竞价方式进行。在未明文取消非税收入项目、降低征收标准的情况下,省直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实际数。对非税收入明显下降的,执收单位应当向省政府和省财政厅说明具体原因,对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执收单位要进行重点稽查。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