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在《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 、54条 、55条 、58条 等规定处理。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