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在《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 、54条 、55条 、58条 等规定处理。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公布日期:2002-10-10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闽委办[2002]4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10-10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在《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 、54条 、55条 、58条 等规定处理。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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