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委局、市(辖市、区)建设局、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我局现制定、颁发《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实施办法》,希望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九日

  附件:

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各有关方面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是指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依法成立的技术审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中涉及的结构安全和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等内容所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含建筑装饰装修),均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1.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公共建筑及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项目;

  2.地下工程、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以及4层以上的住宅工程项目;

  3.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单位方可承接的构筑物及工业建筑工程项目。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实行属地管理,常州市建设局负责本市各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辖市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由各辖市建设局组织实施,并接受常州市建设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者相统一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包括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政策性审查由市(辖市)建设局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市(辖市)建设局委托给具备相应审查资格的技术审查机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市(辖市)建设局应按规定组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审查机构并申报相应的审查资格。技术审查机构应当在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担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技术审查机构的审查资格分甲、乙、丙级,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限制;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限建筑工程乙级和市政工程丙级设计单位承担业务范围内的工程;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限建筑工程丙级设计单位担业务范围内的工程。

  第十条 从事技术性审查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考核认定,并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各辖市暂不具备组建技术审查机构条件的,或工程项目超出辖市技术审查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规定范围的,由辖市建设局委托本市高一级技术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应按规定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一)经国家部、委立项审批的项目;

  (二)经省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项目;

  (三)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

  (四)特级、超限高层和采用新结构体系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分二个阶段,即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前置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先审,设计单位进行地基基础设计时必须依据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的勘察报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之前应向市(辖市)建设局申报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前置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报审表;

  (二)经市(辖市)建设局备案的勘察合同(外省、市勘察单位在本市承接项目,还必须同时提供进市单项工程备案审批表。);

  (三)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五)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结构特点,可能采取的基础型式、尺寸、预计埋置深度,对地基基础设计的特殊要求等上述有关设计文件和说明资料;

  (六)全套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必要时还需提供勘察原始资料。)。

  第十五条 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前置审查中,发现有下列问题的,市(辖市)建设局及其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应责成建设单位通知勘察单位进行修改,审查合格后方可在勘察报告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

  (一)勘探孔位的布置、数量、深度及勘察手段等不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二)勘察报告中因测试数据不足或资料不全,提供的主要数据与技术参数不准确,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

  (三)工程勘察未查明的问题影响建筑物或施工安全的。

  第十六条 凡列入施工图设计审查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招投标前向市(辖市)建设局申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

  (二)经市(辖市)建设局备案的设计合同(外省、市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接项目,还必须同时提供进市单项工程备案审批表。);

  (三)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人防专项设计审查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审查)意见书;

  (七)已审查通过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全套施工图设计图纸以及相关的设计基础资料(对装饰装修工程,还必须提供原项目的土建设计图纸)。

  技术审查机构如认为有必要提供有关设计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通知设计单位向审查机构报送。

  技术审查机构应当依法保护设计计算书及计算软件中涉及的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辖市)建设局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符合要求的文件或资料后予以受理。

  (二)市(辖市)建设局进行政策性审查,审查合格后委托相应的技术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

  (三)技术审查机构受市(辖市)建设局委托进行技术性审查,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审查报告反馈给建设单位,并责成建设单位对必须修改的内容组织修改。

  (四)技术审查机构确认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将在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图纸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市(辖市)建设局审批后核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

  对于特大型或技术较复杂的工程项目,经市(辖市)建设局批准,可分阶段报送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政策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和内容完整性;

  (二)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勘察设计招投标;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有违反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合同双方是否履行了勘察设计合同;已实行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其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由相应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查内容。

  第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根据工程项目管理要求,按照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或有关项目审批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编制深度;

  (三)勘察设计是否满足有关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地基处理、基础设计、结构设计是否安全、合理;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技术审查机构做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向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论,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执行复查结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应当在受理申报后,下列时限完成:

  (一)一般工程项目为20个工作日;

  (二)特大型或技术较复杂的项目为30个工作日;

  本款规定时限不含报审材料补充完善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时间。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图设计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当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因弄虚作假或报送材料不及时等原因产生的后果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技术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审查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并对审查结论和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施工图设计审查而改变。

  第二十五条 技术审查机构对于审查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有不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应当在审查报告中逐一列出,但一般不提具体修改意见,禁止提强制性的具体修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涉及规划批准文件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相关文件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一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进行修改,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将修改内容形成文字说明连同修改后的勘察设计文件报市(辖市)建设局备案,如有修改涉及建筑功能、体量尺寸、主体结构、基础及地基处理方式,或涉及公共利益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十八条 凡属审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的,市(辖市)、区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招投标(含直接发包)和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凡属审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经审查批准并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变更修改文件进行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在申报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向技术审查机构交纳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第三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