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九日

  黄山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黄山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皖〔2002〕38号),设置黄山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2、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

  3、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职能。

  4、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

  5、组织协调国家、省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的职能。

  (二)交给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

  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认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信息监测技术性和事务性等工作。

  二、主要职能

  经过以上职能调整,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对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及污染防治的监管。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和新建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

  (五)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县(区)、各部门以及跨县(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县(区)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六)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参与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建设、管理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管理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参加国家批准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

  (十一)协助管理区县环保部门的领导班子。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市以下环保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为主。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宣教科)

  协助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秘、档案、信访、机关财务及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工资晋升、退休等人事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机关与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工作;监督检查市级环境保护基本建设与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管理市级排污费使用计划;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承担在职干部继续教育、专业岗位培训和法律法规培训工作。

  (二)污染控制科(科技监测科)

  拟定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规定;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组织环境科技攻关及技术成果申报和推广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工作,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监督管理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工作;组织实施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三)自然生态保护科(监督管理科)

  拟定并组织实施自然生态保护的规定,组织编制实施全市自然保护区规划和建设规范;拟定并组织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提出新建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议;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拟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按有关规定承办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的审批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和信息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总编制13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其中行政编制12名,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单列1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