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黄山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黄山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皖〔2002〕38号),组建黄山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及测绘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市地质矿产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测绘行政管理职能。

  4、原市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的有关职能。

  5、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土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原市地质矿产局承担的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市水利局承担。其中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职责分工,按照中编办发〔1998〕14号文件执行。

  (三)转变的职能

  1、全市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任务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评价、地籍调查和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局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四)强化的职能

  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是实现我市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国土资源局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以保障人民生活和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二、主要职责

  经过上述职能调整,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监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测绘工作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办法的执行,制定有关实施办法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计划;参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

  (三)监督检查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管理办法;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监督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基本农田的保护和耕地开发工作,切实保护耕地。

  (五)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指导地籍信息系统建设;组织、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主管全市土地的征用、划拨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评估论证、选址定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负责全市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审查和审批管理;组织并指导开展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并指导开展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审查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负责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转让审批登记和探矿权审批登记的申报;监督管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的收取及使用。

  (九)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进行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统一管理地质资料的汇交和馆藏业务;组织全市矿业资源的调查评价;依法实施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活动;参与审查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参与审批或审查对外合作勘查区块。

  (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组织并管理全市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报发证、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

  (十二)根据授权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和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维护工作;依法管理全市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依法管理全市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三)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省、市财政拨给的地勘、测绘、土地等事业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负责屯溪土地、矿产资源的直接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文件的起草、文电处理、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及资产管理等事务;负责信息综合、新闻宣传。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和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管理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助管理区县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干部教育培训和科学技术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和系统内的对外交流与科技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二)财务科

  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负责机关财务;编制年度各项事业费、专项经费预决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承担国家、省和市财政拨给的地勘、测绘、土地等事业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局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收益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局属单位财务工作并负责综合统计。

  (三)法规监察科

  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执法监督、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负责局综合调查研究和起草综合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政策,指导全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和执行矿产资源、测绘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受理来信来访;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案件。

  (四)规划与耕地保护科

  起草、编制并指导实施全市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审核和指导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编制土地利用计划,拟定全市土地供应政策;参与审核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用工作,统一审核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建设用地;承办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拟定、实施全市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理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指导并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并实施监督检查。

  (五)土地利用管理科

  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发布供地信息;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审查和审批管理;指导并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审查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依法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与土地市场。

  (六)地籍测绘管理科

  统一管理城乡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市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管理并组织开展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指导监督地籍管理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并制定有关办法细则;负责并指导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承担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组织并管理全市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和测绘成果资料汇交,组织指导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初审、测绘任务登记;负责和指导全市测量标志的保护;负责全市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管理地图编制工作,负责审核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和标准化工作。

  (七)地质矿产科

  依法进行全市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年检和转让初审报批;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调处采矿权属争议纠纷,维护采矿秩序;依法组织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规定确认采矿权评估的结果;负责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组织拟定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组织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专家系统,确认小矿资源储量评审结果;负责矿产资源预申请和采矿权招标、拍卖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及发展方向的研究;组织全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安排地质勘查专项基金;监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活动;参与进行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参与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区块;调处地质勘查的争议和纠纷;拟定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办法;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并对防治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审查;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和污染及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情况。

  四、撤销机构

  撤销黄山市土地管理局屯溪分局,其行政管理职能、人员编制等划入市国土资源局。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总编制26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和屯溪地区土地、矿产资源的直属工作编制),其中行政编制24名,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单列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市国土资源局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得市国土资源局的同意,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求市国土资源局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