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城区、冀州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河北省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根据《河北省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衡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和《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对自然保护区重点水域内船舶管理通知如下:

  一、自然保护区水域是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植物资源最丰富、最集中的区域,也是易受破坏、污染的区域。因此,要科学管理,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严格控制生态科普观光范围、船舶数量与人员规模,使其限制在生态环境的容量之内。

  二、对进入衡水湖自然保护区水域的电瓶船和木船实行准入制度。未经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批准,不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水域进行观光。经渔政部门批准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也必须办理准入手续。执法、救生船只除外。

  三、严格控制湖内船只数量和种类。对观光船舶实行控购,严禁购买使用燃油机动船只。购买船只必须向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申请办理控购手续,并经海事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购置船只,海事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不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水域。

  四、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对观光秩序、湖区环境卫生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管理。严禁个人在湖内经营观光业务,现有个体经营观光业务的业户要实行公司化改造。经批准从事生态科普观光的公司及其所有船只必须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码头、统一观光路线和范围,统一办理工商及船只的安检、船舶登记、运营和保险手续,统一办理准入自然保护区水域手续,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收费。所有船员必须经海事部门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五、划定观光区域:以梅花岛为界,梅花岛西沿向北至水厂入水口,梅花岛南沿向东至东岸边为生态观光的区域。区域边界设置明显的界标,除经审批的科学考察和领导视察船舶外,所有从事生态观光的船舶一律控制在本区域内运营,不准越过界标。

  六、所有从事生态科普观光及渔业生产的船只,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救生器材及垃圾筒,以确保人身安全及垃圾收存。对不服从管理乱扔垃圾污染环境者,对船主和当事人依法给予处罚。

  七、违反本通知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公安、交通、渔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桃城区、冀州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并按照“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把衡水湖自然保护区内船舶管理好,维护好湖区秩序。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