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35号令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二、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油田各采油厂、各钻井公司等跨行政区域(跨市、跨县区)取水单位的水资源费及开发利用地热水、矿泉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日取地表水7000立方米至4万立方米或者日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至2万立方米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日取地表水7000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下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三、根据鲁价费[2002]52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内从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自备水源和公共供水均按0.30元/立方米征收。从地下取水的,自备水源按0.70元/立方米征收,其中广饶县按0.80元/立方米征收;公共供水按0.65元/立方米征收,其中广饶县按0.75元/立方米征收;超采区按1.60元/立方米征收;疏干、排水按0.14元/立方米征收,其中广饶县按0.16元/立方米征收;地热、矿泉水按2.00元/立方米征收;地温空调取水按0.70元/立方米征收,其中广饶县按0.80元/立方米征收。油田钻井用水和油田采油回注分离水按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四、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水资源费,15%由代收银行直接缴入省级财政专户,85%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给县区征收的水资源费,15%由代收银行直接缴入省级财政专户,15%缴入市级财政专户,70%缴入县区财政专户;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给县区征收的水资源费,15%由代收银行直接缴入省级财政专户,15%缴入市级财政专户,70%缴入县区财政专户。

  五、为切实落实“按量水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的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要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装置质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计量设施损坏的要及时更换,并报告水资源费征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装置计量设施或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计量设施的”,严格依照《办法》“按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日程运行计算缴纳水资源费”的规定执行。

  六、各级政府要切实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使用和管理水资源费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到位、及时征收。同时,严格执行“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及时按规定用途编制年度水资源费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当年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七、各级各部门原有的有关规定与《办法》和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