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40号)精神,促进我省小城镇的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按照国办发[2002]40号文件要求,停止执行《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65号),在国务院公布新的设镇标准前,我省暂停办理撤乡设镇事宜。在此期间,各地要认真总结设镇工作经验,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决定》(豫政[1999]93号)精神,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从农村长远发展出发,制定城镇体系规划和小城镇建设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同时,严格土地管理,搞好环境保护,加大科技投入,促进我省小城镇的持续、健康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