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做好我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文化厅、交通厅、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企业工委、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烟草专卖局联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此《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9次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同时享受自治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该证自发证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期满失效。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各地方财政列入预算。

(三)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在3年内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求职登记、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就业服务。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街道或乡(镇)社区接收管理。

(四)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聘)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聘)用人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聘)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区内中等专业学校的免试入学,待学制期满,考试成绩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区内学制期间,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四、个体经营

(七)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营业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退役士兵本人的健康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3.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4.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经营许可证、音像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5.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管理费、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6.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7.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五、税收

(八)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九)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一)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十二)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六、贷款

(十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辖区内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经商业银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要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七、户籍

(十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其随迁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落户手续。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地级以上城市落户的,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