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中共中央纪委外交部监察部关于对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外外管函??2000??426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禁公款出国(境)旅游。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得以考察、学习、研讨、培训、招商、促销等名义,组织或参加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不得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拖欠国家公务员、教师工资的县市区、乡镇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因公出国(境)。

  二、严禁执行公务走因私渠道出国(境)。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公务出国(境)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三、严格控制党政机关跨地区跨部门组团。党政机关按规定程序,可组织少量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但参团人员只限于与组团单位有直接领导或业务指导关系的部门和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单位或下属单位派员参加团组的,组团单位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经批准后通知派员单位党委(党组),由派员单位党委(党组)具体确定参加团组人员,不得由组团单位直接点名。

  四、各级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的管理。组织人事、外事、公安等部门要及时互相通报领导干部出国(境)情况。外事部门在办理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护照后,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建立国家公务员申领因私普通护照数据库,凡国家公务员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的,均应要求其提供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并调阅数据库资料予以核对,若情况不符的不予办理,同时,将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及时向组织人事、外事部门通报。省委组织部、省外事侨务办、省公安厅等单位要认真研究,尽快提出关于领导干部公务出国(境)方面互通情况、简化审批管理手续的具体意见,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情况报告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回单位后必须向组织人事部门写出报告,省管干部向省委组织部报告,市州管干部向市州委组织部报告,省、市州直属单位管理的干部向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因公出国(境)的,还要向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外事部门写出出访报告。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将因公、因私出国(境)情况写入本人当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按规定的程序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六、加强对因公出国(境)费用开支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出国(境)旅游的,或属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其出访费用一律自理,不得在本单位和其他单位报销。

  七、实行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及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将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列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公务人员违反规定出国(境)的,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