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驻外办事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围绕“两个率先、一个中心”的目标,解放思想,艰苦奋斗,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立足全局,放眼长远,还存在职能定位不高、机制不活、自身发展路子不新等问题。希望各驻外办事机构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推进观念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探索其自身发展的新路子;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意见》,加强与驻外办事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支持驻外办事机构的发展,较好地适应“江西崛起,新余率先”的形势要求。

  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驻外办事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驻外办事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职能和作用,优质高效地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就加强我市驻外办事机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驻外办事机构要放眼长远,立足改革,搞活机制,争取自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三个基地、一个后花园”为契机,围绕“两个率先、一个中心”的宏伟目标,紧紧抓住实现跨越式发展与观念滞后的突出矛盾,通过进一步加大驻外办事机构的改革力度,推进观念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充分发挥我市的比较优势,加大我市对外开放的力度。加强与沿海发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更多更好地引进外部资金、技术和人才,使之较好地适应“江西崛起,新余率先”的形势要求。

  二、工作职能

  (一)把驻外办事机构建成我市招商引资、引智的窗口。不遗余力地抓好招商引资工作,及时了解本市与驻在地合作的战略意图、改革经验、发展计划和重大部署,加强与驻在地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企业家的联系与接触,为我市招商引资、引智牵线搭桥,跟踪服务有关项目,促进双方经济、技术、人才、管理多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把驻外办事机构建成我市对外宣传的窗口。大力宣传我省红土地革命精神,树立江西人新形象;宣传我市丰富的资源、优美的城市环境、良好的发展态势、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开明开放的政策环境,宣传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新成就,扩大在外地的影响,不断提高新余知名度,塑造新余新形象。

  (三)把驻外办事机构建成我市获取信息的窗口。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传递驻在地及周边地区政治、经济、科技信息,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四)把驻外办事机构建成我市接待服务的窗口。以热情、优质、高效的接待服务,为市领导及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到驻在地执行公务提供便利。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招商引资和横向经济联合。

  1、各驻外办事机构增挂“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驻××(驻在地名称)招商引资办公室”牌子,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驻外工作的重中之重。帮助全市各级、各部门和企业牵线搭桥,主动做好招商引资全方位服务工作,为我市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经验,为发展新余与驻在地的经济贸易、文化交流、旅游合作和政府间公共关系提供优质服务。重点联系项目由市政府牵头,驻外办事机构要从客户介绍、项目签约、引资建成等进行全程跟踪;项目受益单位按项目资金0.3%的标准向驻外办事机构提供项目运作的前期费用;项目成功引进后,市政府再酌情给予奖励。

  2、主动发展与驻在地的国外、境外机构的业务联系。承担我市在驻在地的重大政务、经济、科技活动的组织、联络、协调服务等工作。广泛联络新余籍和曾经在新余工作生活过的人士,通过各种有效联谊办法,积极引导他们回新余投资兴业,并以此带动外来投资。

  (二)积极提供信息,拓展人才引进和劳务输出渠道。

  1、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强化信息综合处理手段。重点了解所在地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及重大社会活动情况,为市领导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科学决策提供信息,重要信息及时报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及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专题调研,提供有参考价值的调研成果。

  2、拓展人才引进和劳务输出渠道。市直有关部门均可在各驻外办事机构派驻相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由驻外办事机构统一管理,不占其编制和职数。驻外办事机构应承担驻在地新余籍劳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咨询工作,协助驻在地有关部门及用工单位处理好劳务纠纷,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与当地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联系,拓展我市急需人才和智力引进渠道,进一步疏通劳务输出通道。

  (三)积极探索自身发展新路,不断壮大自身发展实力。

  1、规范发展自办经济实体。大胆引进外来资金,按照经营权与所有权分开的原则发展经济联合实体,既要严格防范、控制经营风险,又要搞活经营体制,注入新鲜活力。驻外办事机构不得做任何经营业务上的担保,要加强对经济实体运行风险的监管,所办经济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对原创办的经济实体进行全面清产核资。部分资不抵债、没有效益或效益不好的经济实体依法予以撤销或破产;有一定效益的经济实体要组织人员进行核算,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与驻外办事机构脱钩,成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主体。

  2、实行有偿服务制度。运用市场规律,发挥驻外办事机构的优势,协助所办经济实体做好经营性工作。与经济实体之间签订有偿服务协议,凡驻外办事机构自身出面联系的业务,可按协议提取一定的报酬。驻外办事机构为其他企业、个人推荐本地产品和提供导医、导购、购票等服务,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比照同行业标准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充分发挥我市的资源优势,积极寻找与驻在地发展旅游、办学、运输等合作方式。

  3、拓展有效供给产品市常驻外办事机构应充分利用驻在地与我市的产品和市场优势,创造商机、调剂余缺、搞活流通,从而实现在经营服务中增加收入,增添自身发展后劲。

  (四)优质、高效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准确把握服务定位,重点接待我市因公过往驻外办事机构的领导和执行公务人员,进一步拓宽接待范围;提高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不断改善接待条件,加强与有关机尝车站、码头等服务单位的联系,增强接待服务工作功能,提高接待效益。

  (五)全面建立新型人事和用工制度。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尽快建立起符合时代要求的人事和用工制度,破除终身制,把驻外办事机构建成我市培养锻炼干部的基地。

  1、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在定编限额内,主要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选聘,一些经营性管理岗位重点可在驻在地公开选聘。所选人员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驻外办事机构负责人聘用,量才使用,因事设岗,签订《全员劳动聘用合同书》,聘期一般为三年。受聘人员的原有人事关系不变,工资由市财政年初一次性划拨到各驻外办事机构统一管理。原先没有工作单位的受聘人员,其人事关系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实施人事代理。聘用期满能胜任本职工作者可以续聘;合同期满不再续聘或被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安排工作。

  2、经营实体按企业体制运行。今后经营实体停止调入固定员工,新增服务人员实行轮换制,可从我市的一些服务性行业派出,进行轮岗锻炼,人事关系不动,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轮岗锻炼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也可由驻外办事机构与派出单位协商自定,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

  3、妥善安置现有人员。按照《新余市市直党政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办法》,妥善安置驻外办事机构机关未聘人员,结合机构改革办理离岗、退休等手续;现有服务人员依所订合同进行全面清理;坚决清退临时借用人员;对在编不称职人员由人事、劳动部门清退回原单位安置。下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人事档案挂靠人才交流中心。

  4、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制度,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的协议工资制。根据经营者权利与责任、风险与收益相统一的劳动报酬制度,实行经营者的薪酬与职责、贡献挂钩。

  5、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办法。工作人员经聘任或任命的职务所享有的国家和本盛市规定的基本工资记入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和退休时按档案记载的基本工资和职务工资计发。受聘人员工资在市人事部门批准后实行全额浮动制,具体发放标准由各驻外办事机构自行确定。

  (六)引进社会化经营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

  1、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的购置、登记、入账、领用、保管、维修等日常管理手续,定期清产核资。各驻外办事机构新增房地产的所有权人均为市政府;权属证书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保管;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将房屋无偿借给他人使用,不得用房地产权属证书到银行抵押贷款或为他人担保。

  2、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管理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制度。驻外办事机构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3、代办服务部和招待所等经济实体要搞活经营机制。采取灵活多样有利于发展和增加效益的方式进行运作,做到自主经营、监控管理、防患风险、良性发展。要选好用好企业法人代表,公正、公开、公平启用能人,确保每年经济效益有较大幅度增长。

  (七)大力支持和协助驻外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1、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到驻在地办事主动与各驻外办事机构取得联系,互通信息;招商引资主管部门重点加强与各驻外办事机构的信息沟通,在驻外办事机构建立委托招商网络,充分发挥驻外办事机构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要“抓手”作用。

  2、市财政根据“核定收支、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对我市各驻外办事机构进行经费预算和财务管理。参照驻在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消费水准,科学编制驻外办事机构的经费预算,重点保障行政机关人员经费和机构基本运转经费,适当安排业务经费和招待经费;原则上不再核拨各驻外办事机构固定资产的装修、管理和维护经费,改由市场运作方式自行筹措;根据各驻外办事机构上年招商引资工作实绩和当年招商引资任务,合理安排一定的招商引资专项经费,年终检查验收,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在第二年的经费安排中相应扣除。

  3、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助解决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对按规定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或虽已参加但未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的遗留问题,按规定予以补交;新聘用的人员一律参加社会养老保险。